就職須宣誓擁護效忠

違反誓詞會被處分

2024-11-16

【本報訊】政府提出修法,官員及公務員均將宣誓擁護並執行《基本法》和效忠特別行政區,拒絕宣誓者會被撤銷相關任用。在任職期間作出違反誓詞的行為,會被提起紀律程序及被科處撤職處分。

政府將向立法會送交兩份修法草案,一份涉及領導及主管人員(局長、副局長、廳長、處長),一份涉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實位、合同位、勞動合同公務員),修法的首要原因是為了配合新修改的《維護國家安全法》關於就職宣誓的規定。

法案建議領導及主管就職時,須宣誓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拒絕宣誓即自動撤銷相關委任。故意宣讀與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者故意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都被視為拒絕宣誓。對於現職的領導及主管,法案建議在新法生效後以相同方式宣誓。

至於所有非領導及主管的公務人員,法案建議就職時須以簽署聲明書的方式進行宣誓,拒絕宣誓者會被撤銷相關任用。故意宣讀與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者故意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都被視為拒絕宣誓。此外,法案在誓詞增訂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容。現職的公務人員在法案生效後的一定期間內須以上述方式宣誓,拒絕宣誓者會被科處撤職處分。

《司法官通則》亦將修改,讓上述要求適用於司法官。

法案建議如在任職期間作出違反誓詞的行為,會被提起紀律程序及被科處撤職處分。傳媒關注違反誓詞的行為是否包括私人行為,例如網絡上的表現等?張永春回應,不僅僅在於工作層面,因為不擁護《基本法》、不效忠特別行政區的行為有時是在工作、私人生活是難以分開的。

現行法律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就職要親身和公開。傳媒提出,以往的局長就職都會邀請採訪,但近年的局長就職大多是事後發出新聞稿,不再邀請傳媒,這是否符合公開的法律規定?張永春回應,法律規定的公開不是所有就職都要邀請傳媒採訪,就職時有相關部門的同事在場,以及事後發放消息都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