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司:四級問責更有效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修法案一般性通過

2024-12-18

兩舊法適應化整合法案已在立會細則性通過。

【本報訊】包含完善官員問責機制內容的《修改〈第十五/二○○九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昨在立法會獲全票一般性通過。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稱,建議後的四級問責更有效。

同意問責立法重點在於落實施行的張永春在回應議員問題時表示,官員問責制度一直存在,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中已有很明確的要求,也相適用的紀律制度,只是多年來外界都有訴求,政府也見領導及主管人員問責方面的確存在未盡人意、不夠完善之處,故聽取意見後就此修法。

認完善問責上沒甚麼特別創新內容

張永春承認,修法案在這方面的確未有特別的、創新的舉措。當局有參照香港和內地相關制度,事實雙方內容都是差不多,只是由於各自公務員體系不同,有一些做法未必能即時照搬來澳實行。

張永春表示,今次修法是完善現有問責制,當中最大的調整是把問責層級進行一次清晰疏理,因應不同情況作由低至高、輕至重的相應處理,分別可採取勸戒、定期委任到期不續、終止定期委任,以及最重的紀律處分,這不只撤職,還要追究紀律處分,或要承擔罰款。

張永春又謂,雖然上述部分處理如終止委任等確實現行已有,但有新增一些相應的條件和清晰要求。總的目的是讓相關官員不再犯同樣的錯誤,並對其他官員起警醒作用。

至於取消公開譴責和新增勸戒,張永春解釋兩者非替代關係、對等效力。勸戒更似是「警告信」,針對如工作有瑕疵等情況,以便監督實體在委任續期時再評估考慮。

公開譴責自○九年有以來重未施行,其門檻高於中止委任。若要中止委任,張永春相信有關官員的問題已成公眾事件,是眾所周知般公開了。

非常認同有罰有獎的張永春坦言,做領導主管的志不在人工差異,更多是奉獻、服務特區和市民精神,希望修法完善處罰違紀違規的領導主管,也對前者算是一種鼓勵,畢竟做不好、可避可推可卸的也獲續期的,其殺傷力或更大於人工問題。他坦言從薪酬待遇著手非於現在環境可取做法,要另作深層次全面檢討,今次做不到。

法案還針對領導及主管職務的特殊性而規定專有的可科處紀律處分的違紀事實,如親身或透過第三人從事屬其任職部門所主管或監察的私人業務,不回覆廉署勸喻或審計署審計結果,或不向該等實體解釋,又或在接納或同意勸喻或審計結果後不執行相應的建議或糾正措施等。

法案其他主要內容還有完善委任和就職宣誓規定。當中建議在正式委任領導及主管前應先以代任方式任命;明確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原則上應從下一層級人員選拔;正式任命前引入第三方即行政公職局評估機制等。

法案獲在席的三十一位議員全部贊成票,羅彩燕早退缺席。

兩舊法適應化法案細則性通過

另外,立會還細則性通過《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九三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及《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兩份法案。兩者內容均不涉變更原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