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採購法新增『競爭性談判』

2025-04-04

李靜儀(右)在會議後會見傳媒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分析及討論《公共採購法》法案。除了現有的「公開招標」、「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諮詢招標」、「直接磋商」外,法案新增「競爭性談判」。政府代表向一常會表示,國內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的委員會都設「競爭性談判」,本澳今次新增這個制度實屬「接軌」。

《公共採購法》法案最新文本列明採用「競爭性談判」的三種情況。

一常會主席李靜儀向傳媒介紹,第一種情況是「公開招標」或「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後,沒有實體投標或沒有標書獲得接納;且在承投規則最初條件(採購標的、預先訂定總金額、判給標準)未被實質修改的情況下,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不用重新開標。

李靜儀補充,「競爭性談判」達致的價額、總體評分不可遜色於最初向採講實體提出的。

第二種情況是基於取得財貨或服務的複雜性或性質,不容許根據適用於招標的規則為判給釐訂必要的合同規格,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政府代表向一常會舉例人工智能的應用,需要與可能提供服務的實體談判條件。第三種情況是取得財貨或服務的性質不容許預先訂定總價額,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

至於由誰談判,政府代表向一常會表示,將來會培訓「競爭性談判」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