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場所 滿足條件 可獲發臨時牌照

2018-12-20

行政會完成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行政法規

【本報訊】行政會昨完成討論《修改第一六/二零零三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行政法規草案,建議自明年一月一日起,滿足該行政法規一定條件下,一站式服務機構可例外地於檢查前向申請人發出有效期為四個月的臨時牌照。

在不影響市民大眾的安全,公共衞生及環境保護等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第 一六/二零零三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行政法規草案,縮短相關飲食/飲料場所發牌程序的期限。該行政法規建議,將現行檢查委員會更名為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向一站式服務機構提供技術協助的實體並強化其在發牌程序中包括審議計劃,發出或廢止牌照及臨時牌照時提供必要技術意見的職權,而委員會中工務局代表可獨立簽發工程准照及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或於意見書内列明因工程的性質而無須發出工程准照,藉此加強一站式發牌程序的便捷性。

當申請人按申請計劃施工完成後,可聲明確保場所不會影響公共安全,衛生及環境,並透過具專業技術資格證明的人士或實體聲明工程,倘有的消防系統,載人升降機及燃料設備符合現行法例及執行部門的指引,申請人於繳付保證金一萬元後,一站式服務機構可例外地於檢查前向申請人發出有效期為四個月的臨時牌照。而一站式服務機構應在收到申請人竣工的通知後由原來三個工作日的處理時間,修改為立即發出繳付憑單及定出檢查日期。但草案不適用於待決申請,但利害關係人選擇適用者除外,建議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民署管委員會副主席李偉農表示,民署每年約收到一百二十至一百四十宗飲食場所牌照申請,今年審批時間由去年的四十九日,壓縮至四十五日。他相信,該行政法規生效後,可進一步在四十五日完成審批時間上再作縮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