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國徽‧國歌
2019-02-09
【特區公報】本月四日出版的第5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1/2019號法律《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該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同時公佈了第5/2019號行政法規《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該行政法規自二○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的主要規定。
展示國旗或國徽。根據第1/2019號法律規定,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公共實體所在的建築物展示國旗或國徽,或兩者同時展示。
展示或升掛國旗、區旗的地點。根據第5/2019號行政法規的規定,須每日展示或升掛國旗、區旗的地點包括:行政長官官邸、政府總部、立法會、各級法院、檢察院、禮賓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邊境管制及檢查站、澳門國際機場及客運碼頭及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地點。須於工作日展示或升掛國旗的地點包括:行政長官辦公室、行政會、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機構及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地點。此外,須於工作日展示或升掛區旗的地點包括:行政長官辦公室、行政會、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機構、政府船隻以及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地點。
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學校,以及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且開辦全日制課程的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在學校實際進行教育活動的日子展示或升掛國旗。
重大慶典和節日須展示或升掛國旗、區旗的機關和地點。根據第5/2019號行政法規的規定,須於工作日展示或升掛國旗、區旗的地點,在以下重大慶典和節日亦須展示或升掛國旗、區旗:每年國慶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元旦、農曆新年假期(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及國際勞動節。
懸掛國徽、區徽的地點。根據第5/2019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下地點必須懸掛國徽:行政長官辦公室、政府總部、立法會、各級法院、檢察院、禮賓府及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地點。以下地點必須懸掛區徽:行政長官辦公室、政府總部、立法會、各級法院、檢察院、禮賓府、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機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邊境管制及檢查站、澳門國際機場及客運碼頭及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地點。
奏唱國歌。根據第1/2019號法律的規定,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方場合奏唱國歌。國歌應按照法律所載的歌詞和曲譜進行奏唱,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尤其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國歌或其歌詞和曲譜不得奏唱、展示、使用或變相使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私人喪事活動;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以及行政長官以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限制或禁止奏唱、展示、使用或變相使用有損國歌或其歌詞和曲譜的莊嚴性及嚴肅性的其他場合或場所。
將國歌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教育,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奏唱國歌的場合。根據第5/2019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下列場合,須奏唱國歌: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的就職宣誓儀式;司法年度開幕儀式;升國旗儀式;澳門特區政府組織的重大慶典活動、重大表彰儀式及重大紀念儀式;澳門特區舉辦的國家公祭儀式;澳門特區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及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場合。
播放國歌的重大慶典、節日及時點。根據第5/2019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每年國慶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元旦及國際勞動節,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批給合同或牌照經營視聽廣播服務的電視台及電台,應按照行政長官批示(第1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時點,在上午七時五十五分至八時之間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以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
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罪。根據第1/2019號法律的規定,故意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的工具,尤其是作出下列行為,公然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一)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國旗或國徽;(二)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