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與你

2013-12-05

問:公司收到其他機構來函查詢前職員的資料,包括該職員任職時的工作表現、薪金等,雖然這些機構來函均附有該職員的同意書,但倘若公司提供了前職員的資料予其他公司,會否觸犯法例?

答: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資料當事人明確同意便可處理其個人資料。換言之,其他機構在取得公司前職員明確同意的情況下,可取得或查詢該職員的資料,公司提供有關的資料並不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此外,公司處理員工的個人資料時,應制定相關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讓員工知悉其哪些個人資料被公司收集、收集的目的及有關的資料會否告知第三人等資訊。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 5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