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音樂作品之合法使用

2014-02-07

日前翻閱報紙時突然被一標題《電信局﹕十幾文點睇幾十個台?》所吸引。內文還指出﹕『以往澳門,十多元以卅多元,睇到六十、七十個頻道…』。法務局法律專家更指出﹕『在二零一二年修訂《著作權法》時,清楚列明若有機構轉播加密電視頻道,將構成刑事。…除刑事違法外,亦有民事違法行為,即若機構無獲版權人同意而轉播頻道,會構成民事違法』。

最近澳門社會上出現了廣泛保護著作權的聲音,關於公天議題更是熱烘烘,社會上不同階層提出不同的聲音及解決方案。究竟,何謂著作權?如何保證自己使用音樂的過程不違法呢?筆者作為法律工作者,趁此機會與廣大讀者分享本人對此課題的一點研究心得。

有曰﹕一個人,沒有健康,也就沒有活力;沒有理想,也就沒有方向;沒有音樂,也就沒有色彩。一切美好于精神,出自于音樂。正如音樂家冼星海所講﹕『音樂是人生最大的快樂;音樂是生活中的一股清流』。的確,音樂是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東西,我們創造它並享受它。

然而,在享受音樂的同時,讀者們是否注意過使用音樂時是否合法,在這過程中有沒有侵權?且,何謂著作權?

著作權即法律賦予人們創作作品而產生的權利,屬於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保護著作權旨在保護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如此,人類的文化方得以發展延續。

世界上公認的最早的著作權法是一七一零年英國的《安娜女王法令》,西方大多數學者一般認為著作權法出現於十五世紀後期,然而,如就具有法律效力1的規範以保護著作權,早於中國南宋時期已然出現,祝穆所編的《方輿勝覽》初刻于宋嘉熙二年(一二三八),再刻於宋度宗咸淳三年(一二六七),嘉熙刻本中自序後有嘉熙二年《兩浙轉運司榜文》和《福建轉運司牒文》,這兩文告皆為保護祝穆之《方輿勝覽》著作權不為其他人翻刻,官府特意出榜公告。

該文告內容為﹕『私自編輯。數載辛勒,今來雕板,所費涪繁。竊恐書市嗜利之徒,軏將上件書版翻開,或改換名目,或以節略《輿地紀勝》等書名名,翻閱攙奪,致本它徒勞心力,枉費錢本,委實切害。照得雕書,合經使台申明,乞行約束,庶絕翻板之患。乞給榜下衢、婺州雕書籍處張掛曉示,如有此色,容本宅陳告,乞追人毀版,斷治施行。奉台判,備榜須至指揮。右令出榜衢、婺州雕書籍去處張掛曉示,各令知悉。如有似此之人,仰經所屬,陳告追究,毀版施行。故榜。嘉熙二年十二月榜。衢、婺州雕書籍去處張掛。轉運副使曾台押。福建路轉運司狀,乞給榜約束所屬,不得翻開上件書板,並同前式,更不再錄白』。

這種由政府發佈的榜文,當時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顯然約八百年前的中國已有保護著作權的意識。

在澳門,根據第五/二零一二號法律修改、經八月十六日第四三/九九/M號法令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的第七條分別對著作權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作出了規範。

根據《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三款,著作人身權包括下列權力﹕保留作品不予發表;請求恢復作品之作者身分,且在原作、每一複製品及在每次公開發展作品時表明其作者身分;按照《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將在市面流通之作品收回;確保作品之真實性及輒整性,並對任何刪除或歪曲作品、曲解作品原意及其他能影響作者之名譽或聲譽之行為提出反對。

根據《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二款;著作財產權包括下列專屬作者之權﹕使用及經營作品,以及許可第三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及經營作品;因第三人使用作品而獲得報酬,但以法律就有關使用免除作者凝許可為限。

何謂『合理使用』?是否一定要經作者的同意和繳交著作權使用費了才屬於『合理使用』。答案是否定的。

著作權的行使不是暢通無阻的,立法者為了促進文化的交流和發展,為了令公眾更方便地使用作品,對著作權的行使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並不是所有作品的使用都要經作者的同意和繳交著作權使用費的。

在澳門,《著作權法》第六十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歐品可自由供私人使用,所以在商店裡買的CD可以在購買者家中的或汽車自由使用(聽音樂),當然,借予朋友使用亦不受限制;

同法第六十一條亦規定了無須作者同意的屬於合法使用的範圍,如為作品的複製是由學術機構或教學場所進行並為有關機構本身活動或教學用途,或者是在無盈利目的的情況下由有關機構收藏並向公眾提供者為限,或者是屬於在澳門特區之官方活動中及宗教活動中演奏音樂作品或文學音樂作品,只要演奏屬無償且公眾亦屬免費欣賞即可。

如果音樂的使用是屬於以上的範圍,即屬合理使用,否則,按照《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二款,使用音樂必須取得音樂作者的可許可並向其繳交著作權權使用費。

但是,由於著作權人無法瞭解自己的作品在何時、何地被何人以何種方式使用,即使知道,也無法對眾多的作品使用者加以約束;同時,有些作品使用者面對每天要使用的大量作品,尤其是音樂作品,要想取得每位著作權人的授權,並逐一支付報酬,也是相當困難的。為了保護著作權人的切身利益,方便歐品使用者使用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這種制度便應運而生。它屬於一種非盈利性質,並專門代表著作權人利益的社會組織。

一般來說,在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為了保證組織有廣泛的代表性,便於作品的使用者取得可許可,在每一類作品每一個地區一般只設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

據經濟局最新資料顯示,在澳門,《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協會》是本澳目前管理音樂作品著作權的集體管理唯一的機構,音樂作品使用者使用音樂須取得該協會的許可並向其繳交著作權使用費。

另一方面,近期熱門話題之一,算是於二零一三年十月底,行政會完成《文化產業基金行政法規》草案討論,政府將增設文化產業基金,首次注資金額

為兩億元。據了解,文產涵蓋範圍廣闊,基金初期將重點扶持設計、視覺藝術、表演藝術、服裝、出版、流行音樂、電影錄像、動漫、數碼內容及藝術品貿易等領域。可見,政1對推動本地流行音樂及表演藝術的重視。

音樂沒有國界,音樂無處不在,音樂是心靈的共鳴,音樂是最美的語言,為了愛惜音樂,也為了感謝創作者,請大家尊重音樂,尊重著作權,合理地使用音樂。經上述簡單介紹後,相信讀者們對此課題已掌握,讓我們齊來保護文創,共同捍衛音樂作者的智識產權。

小商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