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處理香港普選問題 一個立場‧三個符合

2014-03-07

【香港中通社北京3月6日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6日上午分別參加了香港代表團、澳門代表團審議。在香港代表團,張德江在認真聽取代表們發言後發表講話,闡述中央對處理香港普選問題的原則立場。

張德江委員長説,處理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問題,是當前香港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自去年12月政改公眾諮詢啟動以來,特區政府本著有商有量、理性包容的態度,引領香港社會各界展開務實討論,廣泛凝聚共識。我注意到,通過這段時間的討論,在一些大的原則問題上,香港社會已經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識。  張德江談及對行政長官普選問題的看法時,提出4個觀點,就是一個“立場”、三個“符合”。

他說,“一個立場”是指,堅定不移地支援香港根據基本法循序漸進地發展民主是中央的一貫立場。回顧歷史,大家可以清楚地看到,香港的民主發展離不開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這一大的歷史背景。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初,中央在最初制定對香港12條基本方針時,就確定了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結束英國殖民管制以後,在香港建立民主制度的基本方向。此後,這12條基本方針進一步體現在中英聯合聲明和香港基本法之中。這是香港民主制度發展的基礎。回歸祖國後,香港進入了全面貫徹實施“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歷史新紀元,開啟了香港民主化進程。翻閱基本法,大家可以看到,它不僅具體規定了香港的民主制度,授權香港實行高度自治,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由選舉產生;而且還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依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加以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立法會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他表示,在香港民主發展問題上,中央的立場始明確而堅定,就是堅定不移地支持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循序漸進發展民主。回歸以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民主成分不斷提升。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進一步做出決定,明確香港可以於2017年實行行政長官普選,其後可以實行立法會普選。這些都充分說明,香港實行普選的目標是基本法規定的,普選時間表也是中央確定的。香港的民主是中央通過基本法授予的,也是中央一貫主張和堅定支持的。中央真心實意地希望香港2017年實現行政長官普選,並一直堅定地朝著實現這一目標而努力。現在有些人無視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過程和現實情況,“揣著明白裝糊塗”,打著爭普選的旗號出來攪局,企圖在法治軌道之外另起爐灶、另搞一套,其結果必然是阻礙香港民主發展進程,影響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的實現,甚至會搞亂香港。這一點值得我們高度警惕。

張德江説,三個“符合”是指,行政長官普選制度要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要符合愛國愛港的標準。

首先,香港的行政長官普選制度要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民主是人類進步文明的重要標誌。1840年以來,中國人民為實現國家富強和民族獨立、爭取人民民主,進行了不懈的努力。在中國共產黨的帶領下,我們國家實現了民族獨立,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權,並且走出了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道路。現在中國實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就不同於西方的民主制度。全國13億人口,選出五級人大代表,共267萬,最後選出2983名全國人大代表,組成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在閉會期間,通過172名常委會委員行使職權。實踐證明,這一制度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實現了人民當家作主,促進了國家的繁榮與進步。

民主發展必須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並與當地的歷史、文化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只有這樣,才能夠促進發展、增進福祉。縱觀歷史,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的民主發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也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規則。脫離當地自身的實際情況空談民主,或者照搬照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民主模式,不僅會“水土不服”,更可能事與願違,給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災難,甚至會造成社會撕裂和動亂,最終吃虧的是老百姓,是工商界、專業界在內的社會各界。這樣的例子,在當今世界比比皆是,都是前車之鑒。

同樣,在香港民主發展也要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香港的實際情況可以從很多方面進行分析,但我想,主要的有兩個:第一,香港特區是中國主權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香港特區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它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本身來源於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的授權,而不是固有權力。香港特區這種憲制地位,決定了在香港實行的普選只能是一種地方性選舉而非主權國家層面的普選,普選制度必須與“一國兩制”方針的根本宗旨相適應而不能相對立。因此,在設計香港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時,不能脫離香港是直轄於中央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現實,生搬硬套其他國家的普選模式。既要考慮到普選制度本身的公平、公正、合理,也要與香港的憲制地位相適應;既不能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也不能損害中央與特區的關係,不能損害香港的根本利益和繁榮穩定。第二,香港是一個多元的、民主發展歷史不長的資本主義社會。大家都清楚,回歸祖國以前,港英在香港實行的是殖民管治模式,沒有任何民主制度可言。正是基於這樣的歷史和現實情況,香港基本法作出了循序漸進地發展民主的規定。而且香港一直是世界聞名的金融中心、貿易中心,航運中心等。按照“一國兩制” 方針,香港回歸後繼續保持自由港地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正是基於這種社會經濟結構的實際情況,基本法在設計香港政治制度時,提出了均衡參與的原則,目的是讓各界別和階層在政治上都能夠有話語權。因此,行政長官普選制度的設計不能離開香港的實際情況,否則就是緣木求魚、海市蜃樓。

其次,行政長官普選制度要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這其中也包括必須符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基本法作出的一系列有關決定。基本法是香港的憲制性文件,它是根據國家憲法並按照香港的實際情況制定的。香港特區實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都以基本法為依據。大家知道,基本法的起草歷時近5年,香港社會各界廣泛參與。在座的就有當年的起草委員。可以說,它是以中央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為指針,凝聚了最廣泛社會共識的結果。現在香港社會討論的不少問題,當年起草基本法時都討論過,並且很多已有明確結論。

張德江説,去年11月,李飛同志應特區政府邀請赴香港解讀基本法有關規定時,曾經回顧了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對於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討論,對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普選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做了闡述。其中,最重要的原則是行政長官普選問題的討論和制度設計一定要以基本法為基礎,要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這一點,也符合香港尊重法治的核心價值,應當成為香港社會的共識。

他說,我們在香港發展民主、實現普選是為了香港能夠發展得更好,社會更穩定,經濟更繁榮,市民能夠過上安居樂業的日子。只有沿著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所鋪設的軌道前進,香港才能走上民主發展的“快車道”,才能建立起穩固的民主大廈,才能有效保障香港和國家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

第三、行政長官要符合愛國愛剛的標准。張德江説,放眼世界,無論是單一制國家還是聯邦制國家,都不可能接受其轄下的任何地方政府選出一名與中央政府對抗,甚至宣傳要推翻中央政府的地方首長。這是一個起碼的政治常識。所以,在“一國兩制”條件下,香港特區的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對此,張德江委員長強調三點:

其一,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是中央政府一貫的、明確的立場和主張。鄧小平先生在系統闡述“一國兩制”方針時,提出管理香港人事務的人應當是愛祖國、愛香港的香港人,并特別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限和標准,就是必須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

其二,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既是政治標准,也是法律要求。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區的憲制基礎。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以及特區的其他政權機關,都必須在這一基礎上各負其責,依法行事。只有這樣,行政長官才能够對中央和對特區擔負起執行基本法的責任。

其三,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是維護香港和國家整體利益的必然要求。香港的繁榮與發展離不開中央政府和內地的支持。與中央對抗的人擔任行政長官,必然損害中央與特區關係,損害香港市民的整體福祉,進而影響甚至衝擊國家改革穩定發展的大局。愛國愛港作為對行政長官履職的必然要求,不能僅僅停留在口頭上,更重要的是要落實在行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