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40324號

2014年03月24日

星期一

程序公義何在?

2014-03-24

三年多前,一批智障人士參加社會保障基金任意性供款,現已供滿36個月,於是到社保基金辦理申請殘疾金的手續,以下是家長在申請過程中的不同遭遇:

個案一:上月代智障兒子申請殘疾金,當值職員要求出示醫生證明,本人向對方表示兒子有社工局的殘疾卡,殘疾卡是由政府部門發出的,為何要出示醫生證明?職員表示不接受殘疾卡,須填寫授權書到社工局查核評估證明,但該份證明未必適用,必須遞交醫生證明,數天後,本人再遞交了醫生證明,預約到五月接受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醫生評估。

個案二:二月下旬,曾到社會保障基金為廿八歲的智障兒查詢申請殘疾金的手續,工作人員表示須交申請所需的資料:

一、填寫申請表。

二、提交三個月內醫生證明文件,或提交殘疾卡,亦須填寫授權書到社工局查核當事人的殘疾評估證明。

三、三月十七日接到該基金會職員表示:社會保障基金和社會工作局屬於不同部門,所以必須提交三個月內醫生證明文件。

四、交齊所需資料後,預約至五月下旬再經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醫生評估。

個案三:近日到社會保障基金為智障女兒辦理申請殘疾金的手續,社保前線人員要求提交三個月內由本澳衛生局註冊的執業醫生所發出的醫生證明文件,但因女兒沒有特別病徵,私家醫生說不能出示這份醫生証明,之後再到衛生中心預約,當見到醫生時,醫生問我女兒因何事求診,我便將社會保障基金的要求一一告知醫生,但醫生說殘疾不一定要看病的,有社工局發出的殘疾卡就是証明,結果醫生寫了一份內容為根據社會工作局殘疾評估登記證的資料,該求診者被確定為智力殘疾的醫生證明。

個案四:早前,一家長帶同智障兒子前往社會保障基金辦理申請殘疾金的手續,在申請過程中,工作人員表示無須提交社工局發出的殘疾卡及評估報告,只須經社會保障基金會診委員會評估,該智障人士隨後被安排見過會診委員會的醫生,結果不獲批准,理由是他們是供款前已處於殘疾狀況。

作為智障人士家長,我們充滿疑惑,我們的子女既是智障人士,而智力障礙在醫學上定性為不可逆轉的事實,即使出示由社會工作局發出的殘疾評估登記證,都不獲當局接納,仍要申請人遞交醫生證明;現時實施全民任意性供款制度,第四/二零一零號法律,第三十七條之1.2須在取得受益人的資格後才出現上項所指的殘疾;早已不合時宜,但政府方面一直採取迴避態度,當局沒有考慮到殘疾人士也是澳門居民的一部分,更沒有考慮殘疾人士的特殊性,相關人士已按法規供款滿36個月,但因為他們先天是殘疾人士之故,而未能享受應有的社會福利,為何社會文化司屬下的兩個部門相互之間如此不協調呢?殘疾卡為何不被其他政府部門所互認?更令我們質疑的是當局並沒有統一標準,令當事人和家長無所適從,在程序公義上,對於殘疾人士極之不公平。

一群智障人士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