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行政長官的刑事豁免權辨析

2014-05-24

自澳門特區成立以來,在任行政長官的刑事豁免權一直未透過立法予以規定。近期,政府提交立法會細則性討論的《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第4條規定:“一、行政長官在任職期間內不適用針對其的刑事程序。二、如按上款的規定不進行刑事訴訟,則中止有關刑事程序的時效。”此條款規定了在任行政長官的刑事豁免權。社會上對於在任行政長官是否應享有此權利存在不同的看法,因此,有必要從法理的角度予以辨析。

一、刑事豁免權的涵義

刑事豁免權指刑事責任不按照一般的司法程序進行追究的權利,在國內法層面,通常是賦予某些擔任特定職務的主體如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或其他政治人物的一項特別權利。現代意義的刑事豁免權不是永久豁免刑事責任,只是“程序上的暫時豁免”,亦即,對於正在擔任特定職務的主體暫不啟動刑事程序,待其不再擔任後再予適用。

從《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第4條的規定上看,澳門特區行政長官享有的刑事豁免權僅限於任職期間,一旦其不再擔任,司法機關就可對其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為展開刑事程序,追究刑事責任。對此,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44條已作出規定,即終審法院有權“審判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及司長在擔任其職務時作出的犯罪及輕微違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由此可見,《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規定的行政長官在職期間不適用刑事程序,實際上只是一個暫時中止刑事程序的規定,並不涉及實體法上責任的成立與否。

二、在任行政長官享有刑事豁免權的必要性

各國元首或地區行政首長刑事豁免權的有無、內容與範圍,皆有不同。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區的首長,並非國家領導人,但從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來看,仍有必要透過立法明確在任行政長官的刑事豁免權。理由主要包括:

第一,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區的代表。

刑事豁免權通常是針對特定的職位而設,而不是針對某個具體的人。在一些國家,由於元首能夠代表該國家,故能享有此特別權利。依據《澳門基本法》,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區,具有很高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賦予行政長官刑事豁免權,在憲政意義上是對行政長官崇高地位的尊重。

第二,充分保障行政長官行使職權。

賦予在任行政長官刑事豁免權,有助於確保其全身心投入工作,行使《澳門基本法》規定的各項職權,避免無端的司法干擾。因此,規定刑事豁免權的目的,不是保障行政長官個人,而在於便利其履行法定職責,維護特區的政治穩定和社會發展。

三、行政長官喪失刑事豁免權的情形

在任行政長官享有刑事豁免權,並不意味著其能置身法外,一旦出現因卸任、辭職以及被彈劾等事由而不再擔任行政長官的情形後,就會失去刑事豁免權,有關的刑事司法程序將得以展開。

彈劾是通常規定在憲制性法律中的一項特別的制度設計。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作出嚴重違法行為的國家元首或地區首長在受到法庭審判前,通常先由議會進行彈劾以罷免其職務。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提出的彈劾案還需要提交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澳門基本法》第71條已具體規定了彈劾行政長官的程序。 葉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