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提十九建議修訂

公共工程公開招標門檻調至一千五百萬

2018-11-06

財政局局長容光亮、副局長何燕梅及廳長馮小萍介紹諮詢文本。

【本報訊】延後多時的《公共採購法》公開諮詢終啟動。文本中建議全面大幅調升各採購程序門檻金額,如公共工程須公開招標的門檻金額由二百五十萬元,提高五倍至一千五百萬元,並引入不視乎金額的「競爭性談判」、針對小額的簡易程序等新做法,增加靈活、彈性。

財政局昨開記者會,介紹諮詢文本內容和諮詢安排。負責修法的經財範疇工作小組分析現行採購法律制度,提出十四項現存主要問題、十九項修法建議,並列出十四重點諮詢問題收集社會意見。

在最受關注的採購程序門檻金額調整上,政府提出全面調升的方案(詳見附表)。當中公共工程承攬須公開招標的門檻由超過二百五十萬元,提高至一千五百萬元或以上。取得財貨或服務的公開招標則由七十五萬元,增至四百五十萬元。兩者都調升五倍。

倡門檻金額未來由補充法規定

對於金額的考量,財政局副局長何燕梅說,是收集過去三十年公共開支、消費,以及工程建材和人工等資料數據去訂定出來。當局建議日後金額可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去調整,毋須大費周章經立法會,可更靈活、快速處理。

引入競爭性談判、簡易程序

新法下將有公開招標等六種採購程序,其中新增競爭性談判。其不設金額門檻限制,是當招標後所有標書不可接受,且投標條件沒實質修改就可選用。另一要件是因採購項目複雜,尤屬智力特徵服務。

同時還在最低額、僅向一間諮詢的直接磋商中引入簡易程序,直接採購,毋須組評標委員會。當公共工程的小於十萬、財貨服務的小於一萬就可應用。當局冀這能方便部門機構日常運作,降低官僚化及提升行政效率。

其他修法建議包括:擴大適用範圍至公共實體全資擁有公司和租賃財貨;訂明不適用的合同種類,如與內地簽約;引入十二項基本原則;規範判給為合理最低價及總體最有利標書兩準則;調升訂立書面合同門檻金額;建立集中採購機制;建立責任機制與行政違法處罰制度等。

《採購法》將取代現行第122/84/M及第63/85/M號法令兩項有關採購方面的法規。至於規範第公共工程承合同法律制度和合同執行的第74/99/M號法令則暫不修、續沿用,留待新法實施後再檢討作相應修訂。

局長容光亮期望,新制有效規範各種公共採購活動,提高公共資源使用效率,鼓勵誠信經營,維護特區和社會公共利益,形成財政審廉部門、供應承攬方和社會公眾等參與及監督機制,從源頭上有效地抑制公共採購中的各種不良現象,構建陽光政府,提高政府治理水平。

六十日諮詢 兩場公眾講解會

諮詢由十一月六日至明年一月四日,為期六十日。期間將舉行兩場公衆及一場公共部門講解會,前者分別於十一月十日及十二月一日舉行。出席須預先報名。

諮詢文本在財政局網站(http://www.dsf.gov.mo/lcp)提供下載。其大樓、氹仔接待中心及龍成大廈辦事處也提供印刷本。大眾除可親臨上址提交意見外,也可郵寄、傳真(2832 2720或2838 9965)、電郵(consultapublica_cp@dsf.gov.mo),以及於其網頁內填寫。

法案影響深遠 不會求快棄質

政府曾先後提出在今年首季、第二季、年中諮詢,最終昨才啟動,能否於明年政府換屆前完成法案提交立法會成疑。何回應強調,該法涉及不少條文,也有複雜性問題,影響深遠,故不會為追求速度而捨棄質素,但會盡量保質並加緊推進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