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終出台

2014-06-20

【本報訊】蹉跎七年、由《擁有動物法》變《擁有動物及動物保護法》,今名為《動物保護法》法律草案終在臨近換屆之年、保護遺棄動物協會再上街前夕出台,內容除把嚴重虐待、非法宰殺動物刑事化,但礙於未有社會共識,政府沒把遺棄動物也列刑事,另還首針對飼主責任引入違令罪,加強部門執法手段。

短期交立法會審議

行政會昨宣佈完成討論《動物保護法》法律草案,並將短時間內送交立法會審議。據介紹,政府認為現時有需要和具條件對此立法,以維護公共衛生和減少人畜共患病的發生、有效預防及遏止虐待動物、解決因飼養動物而產生的社會糾紛。法案是充份諮詢社會意見和考慮本澳實況基礎上,並比較分析鄰近國家地區相關法律制訂。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禁止虐待動物、宰殺動物、展示或售賣未滿三個月齡之犬和貓等。當中宰殺設例外,如為肉用和科學應用〈犬貓除外〉,解除動物傷病的痛苦,或基於公共安全有即時危險等。

在備受關注的處罰制度方面,文本建議對造成動物肢體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之殘酷虐待者,以及宰殺動物之違法者,處以刑事責任。刑罰最高監禁三年,罰款二千元至十萬元。

民署管委會委員吳秀虹表示,若虐畜未達至上述嚴重程度,會以行政違法進行處罰,即罰款處理。執法主要由民署負責,若涉刑事則交警方調查,民署再去跟進。

飼主不守法可告違令罪

法案又訂明飼主責任,如為動物提供適當飲食及活動空間等。另還訂定動物的住宿環境應合適,且確保其不會擾亂周邊環境安寧,否則民署可下令改善,若不從可告其違令罪。

梁慶庭指,過去無相關規定,冀藉適當規範,加強動物的保護、提醒飼主的責任,也讓政府部門有適當工具能妥善執法。

草案也建議民署有權在動物未得到良好照顧下將之扣押市政狗房。吳秀虹透露,正計劃維修保養澳門和路環狗房,優化環境條件,籲毋須擔心可能收容增加之問題。

遺棄動物不列刑事

雖然法案禁止遺棄動物,但未將之列入刑事。梁慶庭稱,有地方將之列刑事,但他們不會照搬其他地方,而是適當參考,再根據自身社情民意去訂定,現相量刑和涵蓋範圍適當。

吳秀虹強調,遺棄與嚴重虐畜情況不同,後者當局收不同社會意見,「我們唔可能每一個意見都可能會成為一個立法」,因刑事化需社會共識,但法案到立會時可再討論。

另在動物管理方面,法案建議對建築地盤、處理廢車場或廢料場所飼養犬隻須領取犬隻准照、做絕育手術,以及必要時需以鏈帶牽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