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瀆職案 判無罪

2014-07-30

【本報訊】民署管委會前主席譚偉文等四人涉嫌瀆職案昨日宣判,四人均獲判無罪。合議庭主席林炳輝指,由於各項證據無法證明有人刻意收藏十幅墓地文件,或指示他人延遲將文件交給檢察院,所以裁定四人無罪。

案件於昨日下午在初級法院宣判,合議庭主席林炳輝宣讀判詞時表示,案件經庭審,合議庭在仔細分析所有證據後,根據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無法確定有任何人曾刻意收藏涉案十幅永久墓地的原始文件,四名嫌犯在回應檢察院請求的時序上亦未見有拖延的態度,及各人所作的行為均符合其職務範圍。另外亦未有證據顯示嫌犯曾指示他人延遲將文件交給檢察院,也未能證實交給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的墓地文件是包括相關十幅墓地文件。

官:難斷定四人有犯罪意圖

另外,涉案十幅永久墓地的批出是發生於臨時澳門市政局時期,當時四名嫌犯均沒有參與有關程序,表面上看不到檢察院的介入將會威脅到四人的利益,而起訴書內亦沒有指出關連性事實,使法庭難以推斷四人或有的犯罪意圖。

綜上所述,根據卷宗內一切的人證及物證,按照一般人的經驗作判斷,合議庭認定了上述事實。鑑於未能證實四名嫌犯曾實施起訴書內所載的犯罪事實,欠缺「瀆職罪」的客觀及主觀要素,因此初院合議庭判決如下:第一嫌犯譚偉文、第二嫌犯李偉農、第三嫌犯馮惠星及第四嫌犯邵國權,各被控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均獲判處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