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禮侮辱罪須自訴 吳國昌促修法

2014-08-11

【特訊】立法會議員吳國昌引用保安司的資料指出,自2011年至今年4月,涉及非禮的案件中逾90宗界定為須由受害人自訴的「侮辱罪」處理,個案宗數高於其他可界定為由當局檢控的「脅迫」、「嚴重脅迫」和「性脅迫」等罪,導致保障不足問題。

吳國昌書面質詢當局,質疑負責統籌刑法修改的部門未有積極行動,要求行政法務司督促啟動法改工作。

其書面質詢如下: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遵行政長官指示向本人提供資料說明警方處理涉及「非禮」行為的處理實況,說明由二零二年至今年四月,以「脅迫」罪處置的有四十宗,警方以「嚴重脅迫」罪處置的有五宗,以「性脅迫」罪處置的有二十宗,而以「侮辱」罪處置的有九十四宗;又解釋說明「脅迫」、「嚴重脅迫」、「性脅迫」均由當局進行檢控,唯獨屬「侮辱」罪的個案仍須由被害人提出自訴;並且表明警方會根據執法經驗,為立法修法積極提供專業意見。

事實上,針對「非禮」行為當中屬「侮辱」罪範圍須受害人自訴因而保障不足,多位立法議員以子檢察院檢察長均曾公開提示應盡快修改刑法適當處理。可是,特區政府現時專責統籌刑法修改的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仍未見有積極回應。

為此,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在特區政府法律改革籌備工作當中,關於刑法修改,包括研究立法攻適當地針對「非禮」行為的工作,是否由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負責?

二、 行政法務有否督促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向警方深入收取根據執法經驗提供的專業意見,啟動法改工作?

三、 何以直到今天,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官方網頁列出的全部「立法計劃」仍完全沒有上述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