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澳門上訴終院 民署為阻公投搬龍門不許公地設票站

2014-08-13

【本報訊】民署以違法集會不容許特首選舉民間公投佔用公地進行,主辦之一的開放澳門協會批評當局做法有違平等原則,因兩年前民署並未限制相同的政制民間投票,遂決定上訴,望終審法院撤銷相關決定,守護言論與集會自由。

開放澳門上週一向民署宣告將於八月廿四日在祐漢新村第一街、水坑尾街和風順堂街等五個公共地方,舉辦「二○一四澳門特首選舉民間公投」集會活動,藉以設實體票站讓居民模擬投票表達特首選舉意見。

著按一般行政手續申請佔用公地

民署前日(即限定五工作日內回覆的最後一日)以「特急件」回函,以兩理由不容許在公共地方舉辦有關活動,若擬續在舉行並可能要佔用公地,建議其按一般行政手續進行相關申請或許可。

民署稱,該活動實為進行「民意調查活動」,若以「集會」活動來預告通知,顯然是對第2/93/M號法律有關「集會」概念理解錯誤,而且民間公投「是對國家憲制和基本法挑戰及破壞,亦完全不符合澳門特區的法律地位」,故以該法第二條(在不妨礙批評權之情況下,不容許目的在違反法律之集會及示威)和第六條(明確指出有關不容許理由等)規定作出不容許的決定。

兩年前得現在就唔得?

開放澳門理事長周庭希昨上訴終院,要求撤銷有關決定。周批評,民署做法違反平等和善意原則,因新澳門學社於一二年曾舉辦政制發展民間公投,同樣是以「集會」方式設票站進行,當年署方未有阻撓,可今回「完全相同一模一樣的嘢」卻不允許。而且民署曾以「政治騙局」不合理地形容民間公投,顯早有預設立場。

周庭希說,終院於上回公投宣傳佔用公地上訴案判辭中,指集會是一群人有共同目的一起就一些事情表達意見,公投的票站正符合有關定義,而且公投是主動參與,更近似於示威活動,故應可按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去佔用公地。

信終院不會又不接納上訴

對於法院會否接案、上訴勝算,周庭希笑言「理論上好大」,「如果係好正常,澳門法治重企得住的話,咁我諗唔到其他的理由法院係應該拒絕我呢個上訴申請。」

不過周補充,若最終結果對公投不利,也會有後備方案應對,確保居民可有票站去投票,而且投票是一種非常和平的表達意見方式,暫沒必要考慮特就佔公地設票站去公民抗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