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完成討論房地產中介法規草案

2014-08-23

【特訊】《修改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法案日前已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法案規定,若房地產中介業務經營者的商業營業場所在《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公佈之日已設於作住宅、居住或工業用途的不動產的地面層內,且擬在該處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者,經申請並審批後可獲發相應的臨時准照。為配合法案的規定,有需要修改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以便讓上述房地產中介業務經營者申請相應的臨時准照。

因此,特區政府制定了《修改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建議,對於符合上述規定的房地產中介業務經營者,可最遲於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向房屋局申請發給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

草案建議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完成討論延長社屋輪候家團住屋臨補實施期間法規

二零零八年,特區政府核准了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目的是資助社會房屋輪候總名單中獲接納的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團,減輕其住屋負擔。為持續落實上述計劃,特區政府先後透過第30/2009號、第19/2010號、第32/2011號、第22/2012號及第25/2013號行政法規將計劃延長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為繼續加強現行對弱勢家庭和社群的援助措施,特區政府制定了《延長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的實施期間》行政法規草案。草案規定,延長計劃實施期間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一至兩人家團每月獲發的補助金額由澳門幣1450元增至1650元,三人或以上家團每月獲發的補助金額由澳門幣2200元增至2500元。

同時,基於第16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關於經濟狀況薄弱家團每月總收入的金額,草案建議相應調整申請家團的每月總收入的限制︰

草案也規定,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的已受惠家團無須重新提交申請表,繼續有權獲發補助。新申請者須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將填妥及經簽署的申請表送交房屋局。

另外,草案規定,發放補助批示的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但基於補助的申請對象為列於社會房屋申請總輪候名單內的獲接納輪候家團,為此,於二零一三年已遞交社會房屋申請表的申請人必須待確定名單公布並查知申請已獲接納後,才具備申請資格,同時,發放補助批示自確定名單公布日翌月首日起產生效力。

草案建議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