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聲學規定》

2014-09-02

昨日出版的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布了第24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聲學規定》,現簡介有關內容。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規定,作出批示核准《聲學規定》。

規定噪音測量儀器及其校正設備,以及用以進行頻譜分析的噪音測量儀器應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的相關標準,並應至少每兩年一次在獲國際認可的實驗室對噪音測量儀器進行檢查及校正等。

在噪音的測量技術方面,規定應在發現騷擾噪音的地點測量聲級。測量前後均應對噪音測量儀器進行校正,讀數誤差超過1dB的測量結果視為無效。測量時間一般應至少持續30分鐘,並報告有關的測量情況。但對打樁工程的測量時間應減至至少持續20分鐘,對均勻噪音的測量時間應減至至少持續10分鐘。打樁工程的測量應在距離受體所處的建築物外牆1米處進行。

室外測量應在距離建築物外牆1米及距離地面1.2米至1.5米的高度下進行,如不能遵循上述測量條件,應按適當方式調整測量方法。室內測量應在距離牆壁、天花或地板最少0.5米的地點進行,並距離單位通向外部的部份(如窗戶)最少1米;應在進行測量的地點同時置放3台噪音測量儀器,並至少分別從噪音測量儀器置放的3個位置取得3個值,而置放噪音測量儀器的位置應至少互相距離0.7米;如進行測量的地點無法同時置放3台噪音測量儀器,應在確保置放噪音測量儀器的位置相互距離0.7米的條件下,按適當方式調整應置放噪音測量儀器的數量。

另外,還規定了騷擾噪音聲級的測量和背景噪音聲級的測量事宜等。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