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申請期將結束

2014-10-22

【特訊】第7/2014號法律修改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頒佈後,房屋局至今收到32宗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之申請,申請截止期限為10月31日,房屋局呼籲有意申請者及早辦理手續。

上述法律通過後容許以類似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的房地產中介人身份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者,其商業營業場所亦可設於作居住、住宅或工業用途的不動產的地面層內,但僅以在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公佈之日(2012年11月12日)已在該處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者為限,經申請並審批後可獲發屬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公司的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該臨時准照的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到期失效,不得續期。

截至10月15日,房屋局累計收到已遞交之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申請共32宗,當中已獲批准個案有21宗,處理中個案有9宗,有2宗個案因不符合法律規定不獲批准。另申請人如已接獲補交文件通知應及早補交文件,因為須交齊各項文件,經審核後才可獲發給臨時准照。

該臨時准照申請期限至10月31日,房屋局呼籲有意申請者須留意截止日期將至,盡快遞交申請表。房屋局網頁已上載申請所需文件之資料及填寫表格之範本供參考,申請人須前往位於俾利喇街134號望賢樓地下之房地產中介業務辦事處辦理有關申請。

自《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生效後,房屋局一直持續監察房地產中介活動,倘房地產中介人及房地產經紀有違規將依法檢控其行政違法行為,以貫徹《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執行。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是規範准入及從事涉及位於澳門不動產的房地產中介業務。對於涉及位於澳門以外不動產的房地產中介業務,不屬於《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規範範圍。為此,市民在購買澳門以外之不動產時要加倍小心,由於各地有不同之法律和規管方式,故應先清楚了解不動產所在地有關購買、出售或租賃之相關法例及規管等資料,以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