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獲一般性通過

2014-10-25

【本報訊】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昨日向立法會引介《動物保護法》法案後,獲得全部出席議員的贊成 (高天賜缺席,主席賀一誠沒有投票),取得一般性通過。陳麗敏指出,法案主要有五方面:

一)保護動物的一般規定。為達到保護動物的目的,法案禁止以下行為︰虐待動物,使其承受不必要的痛苦 (第三條);宰殺動物 (第四條);遺棄動物 (第五條);驅使動物搏鬥 (第六條);展示或售賣初生動物 (第七條)。

就禁止宰殺動物,法案建議了一些可宰殺動物的例外情況 (第四條第一款),包括為肉用 (犬貓除外)、科學應用 (犬貓除外)、控制動物群體疾病、解除動物傷病的痛苦、消滅鼠害,或基於對人的生命、身體完整性、健康、財產或公共安全有即時危險等。

法案規定飼主責任

法案規定了飼主的責任 (第九條),例如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其動物損害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為動物提供適當的食物、飲用水及充足的活動空間;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時,作出必要的救助或阻止行為。

二) 監管部門在動物保護方面的職權。法案建議民政總署有權在動物未能得到良好照顧以及在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將動物扣押並送往市政狗房 (第十二條)。對於危害公共衛生或公共安全的動物,民政總署可採取隔離檢疫、退回原產國或原產地等措施,不遵守所採取的措施,構成違令罪 (第十四條)。

禁止捕捉野生動物

法案也規定,禁止捕捉野生動物;如想飼養野生動物,須取得民政總署的預先許可 (第十五條)。用於商業或康樂活動的動物,亦須取得民政總署的許可(第十六條)。

三) 動物的管理。法案建議,犬隻出入公共地方不得讓未滿七歲者牽引,以及須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對於建築地盤、處理廢車場或廢料場所飼養的犬隻,須領取犬隻准照、施行絕育手術,以及必要時需以鏈帶牽引 (第二十三條)。

法案也建議,飼養滿三個月齡或作競賽用途的犬隻及馬匹,須領取由民政總署發出的准照,且年滿十八歲及具備行為能力或屬合法成立的法人才符合申請資格(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

處罰分行政及刑事

四) 處罰制度。法案建議的處罰制度分為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針對行政違法行為,例如遺棄動物者,可處以最高澳門幣四萬元罰款,並可禁止於兩年內擁有動物或從事與動物有接觸的業務 (第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條)。

對於殘酷對待動物的虐待行為,視乎所造成的後果而有不同處罰,如造成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則須負上刑事責任,刑罰最高處3年徒刑或科罰金 (第三十條)。如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未造成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的情況,則可被科處罰款,最高為澳門幣十萬元 (第三十三條)。

五) 過渡規定。由於法案修訂了動物准照制度,因此,訂定了過渡規定在法律生效前發出的動物准照仍然有效,直至有效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