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秀虹信民署可有效執法

2014-10-25

【本報訊】民署管委會委員吳秀虹昨日回答議員的提問時指出,《動物保護法》法案已調升遺棄動物的罰金,在鄰近地區,遺棄動物也是不用負上刑責的。她又表示,仍在草擬獸醫的發牌制度、購賣動物場所規定的法律法規,將會陸續訂立來《動物保護法》。

立法會昨午一般性討論《動物保護法》法案,有議員質疑,民署有否能力執法?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表示,經評估後,民署的稽查人員及相關設施可以有效地執法。由於,法律涉及刑事處罰,市民見到違法行為後,將可即時尋求警方的協助。關於獸醫的發牌制度,以及購賣動物場所的規定,吳秀虹指出,相關法案仍在草擬中,將會陸續訂立來支持《動物保護法》。

在遺棄動物方面,吳秀虹指出,《公共地方總規章》已有相關的罰款金額──七百至五千元,《動物保護法》建議把這金額調升五千至四萬元,並有附加處罰──可宣告相關動物歸政府所有,並可禁止於兩年內擁有動物或從事與動物有接觸的業務,不服從的便觸犯違令罪,可遭受刑事處罰。她表示,鄰近地區的動物保護法律,棄養動物也不會受到刑事處罰的。

法案提及,飼主要為動物提供充足的活動空間,有議員認為,有需要量化空間大少。吳秀虹指出,不同動物有不同的空間的需要,故難以在法案量化規定,將來執法時,民署有客觀的知識作出評定。法案也建議,犬隻出入公共地方不得讓未滿七歲者牽引,有議員對此提出質疑,認為存在危險。吳秀虹指出,參考鄰近地區的動物保護法,二十公斤以下的犬隻出入公共場所,同樣要由七歲以上的人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