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50605號
2015年06月05日
星期五
要先研空置定義 政府或局部修法堵經屋空置
2015-06-05
【本報訊】立法會公共行政事務跟進委員會跟進公共房屋空置問題,委員會表示,現行經屋法未有相關處罰機制,若要修法,則須先釐清對「空置」理解,正等廉政公署提供意見再行探討。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房屋局局長楊錦華等昨到立法會,與跟進委員會閉門開會討論公屋空置問題。
委員會主席陳明金、秘書黃顯輝會後總結表示,現時一些經屋和社屋存在空置問題,造成「有人無屋住、有屋無人住」現象,社會對此很有意見,故委員會非常關注,召開是次會議。
陳明金稱,會上司長羅立文認同公屋空置問題值得大家去重視,而政府在經屋法實際執行數年後,也遇上何謂「空置」的法律理解問題,已尋求法務局和廉署提供意見。
自住與否涉私人生活或與行政違法有矛盾
法務局的意見是認為,要很謹慎去處理有關問題,因當中或涉及干涉個人生活權利等,那會與行政處罰制度有所矛盾。廉署則還未提交意見,政府會在收到後再與委員會開會,屆時若有需要可局部修法。
現時經屋法第五、十一、三十一條等規定經屋單位要長期自住,第七條規定房屋局有權去監察相關遵守情況,但未有訂定違反後果和處罰。黃顯輝說,行政違法要求訂明那些行為違法、處罰等,故要研究是否要有相關制度。
會上房屋局介紹,早前已向石排灣公屋一千四百多個空置單位業主發掛寄信和電話短訊,約三百多個回覆,理由以裝修中為主,而司長已要求房屋屋在四十五日後再發信餘下的住戶,要求給予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