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千人遊行未撼動政府立場 殘酷虐待動物最高刑期仍建議維持一年

2015-07-21

【本報訊】政府在《動物保護法》法案第二文本建議,把殘酷虐待動物的刑責,由第一文本建議的最高監禁三年,減至一年。縱使,有三千多名市民遊行反對,但是,政府仍然堅持,昨日更得到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的認同。

陳司稱保護動物權益沒改初衷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稱:「保護動物權益,我們沒有改變這個初衷。」她指出,早前,曾與動保團體交流,聆聽他們的意見,表明政府立場及解釋減刑的觀點。又說:「政府對動物保護的力度,從刑事化是可體現出來的。」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關翠杏表示,委員會認同「三減一」。因為,從本澳整個刑罪的訂定去思考,相於對鄰近地區,本澳各類罪行的刑罰是相對寬鬆的,所以,《動物保護法》亦應遵循這個邏輯。

此外,從社會整體狀況來分析,關翠杏稱:「政府說,根據政府的統計,目前,澳門社會對愛護動物的情況是理想的。」儘管有個別特殊虐待動物的案例,「但是,情況並不算嚴重,個案亦不算太多」。

關姐:行出第一步將來可檢討

「目前的取向是最高徒刑一年,但是,無論被判一日或一年,都是需要留案底的,亦都起到警醒的作用。」關翠杏表示,今次的立法是「從冇到有」、「行出第一步」,先訂徒刑最高一年,將來不排除有檢討的空間。

以往,很多法律列明檢討期,其中,「控煙法」就是生效三年後檢討、修訂;然而,《動物保護法》法案卻沒有相關條文。關翠杏表示,即使法律沒有訂明檢討期,在執行過程中,若市民覺得有問題,都可要求修法。

關翠杏表示,有議員提出,就算殘酷虐待動物的徒刑是最高一年,現時的刑事法是可以處理重犯等情況,加重處罰。至於,《動物保護法》會否有相關內容,則有待政府將來提交確定文本才能知悉。

動物造成第三者傷亡飼主需負責

另外,有意見認為,《動物保護法》不平衡:當動物令第三者傷亡後,其飼主不需負上刑事責任。關翠杏表示,《動物保護法》法案將有調整,加入條文,當動物造成第三者傷亡且涉及刑事責任,飼主有需要負責。

由於,立法取向將要調整,法案的條文也要調整,所以,政府將要提交新的文本。關翠杏表示,原本計劃在八月休會前把法案提交全體大會細則性表決,但是,現已肯定無法趕及,故十月復會後仍要繼續分析及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