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2015-07-21

昨日出版的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現簡介有關內容。

該行政法規訂定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基本學力要求是指由政府訂定的、要求學生在完成各教育階段的學習後應具備的基本素養,包括基本的知識、技能、能力、情感、態度及價值觀。與職業技術教育及特殊教育的基本學力要求有關的規定,由專有法規訂定。

基本學力要求是管理及評核課程、編寫及選用教材、指導及規範教學,以及評估學校教學質量的標準。學校應確保學生達到相應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學校根據基本學力要求及其教育理念、辦學特色及學生發展的需要,編寫、選用各學習領域或科目的教材,選擇教學內容,制定教學計劃,創設良好的教育環境,組織、實施教育教學。

基本學力要求按教育階段劃分,並按學習領域或科目訂定。幼兒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包括以下的組成部分:1)基本理念;2)課程目標;3)各學習領域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幼兒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按學習領域訂定,尤須包括:1)健康與體育;2)語言;3)個人、社會與人文;4)數學與科學;5)藝術。

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階段不同科目的基本學力要求包括以下的組成部分:1)基本理念;2)課程目標;3)該科目各範疇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訂定基本學力要求時須考慮學生未來發展及終身學習的需要,並須體現全面性、整體性及發展性。訂定各教育階段基本學力要求時,應遵循以下事項:《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所定的總目標、各教育階段的目標,以及課程與教學的相關規定;以及《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所定的各教育階段課程發展準則。

小學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按科目訂定,尤須包括:1)作為第一語文即教學語文的中文、葡文或英文;2)作為第二語文的中文、葡文或英文;3)數學;4)品德與公民;5)常識;6)資訊科技;7)體育與健康;8)藝術。初中教育階段及高中教育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按科目訂定,尤須包括上述小學教育階段的要求,但小學教育階段的常識,由社會與人文、自然科學代替。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的具體內容,由監督教育範疇的司長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按序訂定。

幼兒教育、小學教育、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各階段的基本學力要求分別按下列規定在各教育階段實施:1)自二零一五/二零一六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幼兒教育階段各年級實施;2)自二零一六/二零一七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小學教育階段一至三年級實施,並自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在小學教育階段各年級實施;3)自二零一七/二零一八學校年度之首日起分別在初中、高中教育階段的一年級實施,並逐年向上延伸一個年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