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社憂區際司法互助刪雙重犯罪等三原則

2015-09-10

【本報訊】澳門擬於年內與大陸、香港簽署包含引渡的刑事司法互助協議。新澳門學社發聲明,關注協議會與本澳現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不盡相同,憂慮有「魔鬼細節」,雙重犯罪、公民司法管轄權等三原則會被剔走,促當局在簽署前盡快公布協議細節。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七月回應港澳司法互助有關政治犯、逃犯等移交問題時稱,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有其自身原則,但在與中、港、台區際刑事司法互助上,政府須堅守「一國兩制」原則,故兩者不會完全相同,惟以保密為由沒進一步透露不同之處,只謂期望年內簽署。

與國際原則不同或有魔鬼細節

學社副理事長周庭希昨開記者會,發表組織關於將簽署港澳引渡協議聲明,關注上述「不完全相同」言論中釋出十分關鍵訊息,可能指明將來兩地簽署協議裡會有重大的「魔鬼細節」。

根據本澳現行國際引渡法律,當互助案件達到某些要件,政府應拒絕他國與政府的引渡要求,其一為雙重犯罪原則涉案行為為兩地法律皆視為犯罪才可引渡,若該行為在他國犯法,但本澳法律下不構成犯罪,政府則不會將嫌犯或犯人引渡他國。

其二是本澳法律禁止將澳門居民或中國公民引渡他國,而且刑法典規定澳居民任何地方犯罪或居民在任何地方為受害人的犯罪行為有司法法管轄權,即澳人在任何地方犯罪都可留澳受審。

還有一項是,當被引渡者可能面臨被請求國不會執行之刑罰時,被請求國可拒絕有關引渡請求。具體而言,本澳最重刑罰是三十年徒刑,且法律也明確禁止將嫌犯或犯人引渡可能要終生監禁或死刑之地。

周庭希說,在政府保密下,目前無法得知是否上三項原則皆不採納遵守,還是部份不守,又或是其他國際原則不守,實令人擔憂,促請政府在簽署有關協議前,應先儘快公布協議細節,以釋除疑慮。

或可引渡港人來澳審廿三條之罪

他強調,港澳兩地社運人士被刑事檢控的事件越來越多,社會不應低估協議被濫用可能性,並提醒香港還未立「廿三條」國安法,若相關原則被排除協議外,那麼則有漏洞可藉此變相實施,港人可因洩國家機密被引渡來澳受審定罪,有機被濫用成打壓言論自由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