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50917號
2015年09月17日
星期四
列入清單更有彈性
2015-09-17
【本報訊】譚俊榮認為,若舊愛都酒店、新花園泳池被列入文物清單的話,就不能作出任何改動。團體「我城社區規劃合作社」從《文化遺產保護法》及實務的角度表示,舊愛都酒店、新花園泳池被列入文物清單中的建築群類別,可為日後該地段的改建、擴建留有相當大的彈性。
前日,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向記者稱:「若評定入文物清單的話,我們甚麼都不可以做。包括停車場、新花園泳池、愛都酒店。我們原封不動。……列入文物清單就不能動了!設博物館都要 (改) 動。因為,現代化的博物館要有無障礙設施,有水電……」
發起「要求文化局對愛都X新花園市政泳池啟動不動產評定程序」聯署行動的團體「我城社區規劃合作社」(簡稱「我城」) 在社交網站提出:官員的言下之意,是否列入保護清單的文物建築就不可作任何改動?
「我城」表示,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被評定) 不動產可按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建築群及場所四類進行評定。」
雖然《文化遺產保護法》並沒有具體規定四類文物在保護方法上的差異,但實務上,仍然有所分野,其中保護最嚴格的是紀念物,如聖保祿學院遺址 (大三巴)、玫瑰堂、媽閣廟等等,會採用干預較少的方法保護;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如紅街市、郵政總局等等,在不大幅改變其建築外觀的前提下,其建築內部進行改建、加固的方法就比紀念物更有彈性;建築群的改建、擴建彈性就相對更大,比較知名有:新馬路、福隆新街、望德堂坊、荷蘭園 (俗稱八間屋) 等等。
實務上,在建築群之內的建築進行改建,一般情況之下,只會強制要求保存立面或依原樣重建立面,局部容許增加高度,較嚴格的情況會要求保留立面不得增加高度。而民間聯署「要求文化局對愛都X新花園市政泳池啟動不動產評定程序》中,亦建議政府將愛都、新花園列入文物清單中的建築群類別,為日後地段的改建、擴建留有相當大的彈性。
以文化局所在的荷蘭園建築群為例。回歸後,文化局大樓就只保留了原本為利宵學校建築的外立面,內裡建築結構進行了大規模的改建,包括增建地庫、升降機、中央空調等現代化設施。
在二O一四年《文化遺產保護法》生效之後,同為荷蘭園建築群的饒宗頤學藝館,在改建期間亦大量改設現代化設施,包括電力、照明、空調以至加入鋼材對建築加以結構補強。因此說文物列入清單 (尤其列為被評定的建築群) 之後,甚麼都不能做,顯然不是事實,也不是政府一貫的做法。
再者,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第十二條,被評定的文物所有人,是負有保養義務「避免該等財產破損、毀壞或滅失」,因此不動產被評為文物,業主也不能不展開維修保養計劃,否則就違反《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以愛都的情況而言,即使其還未成為文物,政府作為業主,仍有維護建築物的義務,倘若因樓宇日久失修而令他人性命及財產受損,業主須承擔法律引致的刑事和賠償責任。
「要求文化局對愛都X新花園市政泳池啟動不動產評定程序」聯署行動現正進行,市民可在今天到「边度有書」或「連勝街 47 號」簽名。(https://www.facebook.com/RootPlanning/posts/504733003022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