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完成大廈業主會及管理公司兩法案

2015-10-17

【本報訊】行政會昨宣布完成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和《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法律草案,建議完善對大廈業主會、物業管理公司規範,明晰業主會權責,並讓物管業務有規可循。兩案已即時送交立法會。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現行《民法典》規範分層所有權和樓宇管理的法律制度,然而生效逾十多年,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樓宇管理也有變化,現行規範樓宇共同部分管理的法律制度也出現新問題及爭議,如「一廈兩管或多管」。

為此,政府在綜合一三年公開諮詢意見後,將《民法典》相關內容以單行法形式去重新規範,制訂《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律草案,回應社會希望政府有更多介入和支援,而非守「私法自治」原則。這也讓法案日後修改毋須要動大法。

草案完善業主大會召集制度、成立、運作、權責等。當中建議,當樓宇半數單位已被轉讓、或三成單位已被占用、又或發出樓宇使用准照日起十八個月後,實際進行管理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須召集所有人大會第一次會議。

還有建議以張貼代替寄掛號信方式去召集、凡涉及管理機關變動之會議須要有房屋局證明後方可召集、調整通過決議份額:一般事宜至少一成(單位數少於五十)或兩成,如管理機關成員更換等較重要的要兩成半,外牆裝廢招牌則須過半。另單位拖欠管理費可向物業登記局提出登記等。

訂物管法讓企業有規可循

行會同時完成《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法律草案。梁慶庭說,草案進一步規範在澳准入和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讓相關企業有規可循、有法可依,令行業發展更好、管理更優化。

草案主要建議,物管公司須持有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准照,准照取得與續期條件包括要設有技術主管、公司註冊資本金額不少於廿五萬元等。

房屋局局長楊錦華說,按一四年資料,一千一百多間物管公司中,逾千間資本額少於三十萬。是次廿五萬之規定,雖未必滿足業界訴求,但平衡市民希望更高資本額,以更予人信心,故廿五萬是相對合理之建議。

草案沒有諮詢時建議物管公司分級制度,楊錦華解釋,現時近九成物管公司管理一千二百單位以下的,若將這些公司列為最低級,將大企業視為高級,業界認感到被標籤和不尊重,加上市民意見也不執著於此,故最終決定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