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有意願•路環可守險凍結 疊石塘項目 可採『預防措施』

2016-03-01

【本報訊】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林翊捷指出,根據現行的《城市規劃法》,行政長官可簽署批示,凍結路環的大型發展。工務局也可引用《都市建築總章程》,不發工程准照給破壞路環環境的項目。他提醒,當發展商手持工程准照後,若將來按照法律不許相關地段發展,對方有權向政府索取賠償。

位於路環田畔街的疊石塘山山體極可能被大幅開挖,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林翊捷指出,根據《城市規劃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預防措施」,可凍結路環的大型發展。該條文規定,由編製法定的總體規劃或詳細規劃開始,可以採取「預防措施」。

按照《城市規劃法》,編製總體規劃必須由行政長官簽署批示啟動。剛好,在二零一六年的施政報告中,行政長官崔世安清楚表明:將在今年啟動總體規劃的編製工作。另外,要啟動「預防措施」的話,則由工務局草擬,最後由行政長官簽發。林翊捷強調:「若特區政府有意願,綠色的路環絕對是有險可守。」

林翊捷指出,總體規劃有另一重要功能,就是劃定不可都市化用地。位於田畔街疊石塘山山體的東南側約五十公尺,就是俗稱的「路環八十」,相關範圍現已是不可都市化的。他表示,將來編製總體規劃時,那個不可都市化的範圍可能擴大到田畔街疊石塘山山體,所以,現在採取「預防措施」是完全合理的。

尤其要注意一個關鍵時刻,就是發展商有否持有工務局發出的工程准照。林翊捷強調,若對方持有工程准照的話,而將來總體規劃劃定田畔街疊石塘山山體為不可都市化,便有權獲賠償。在未有工程准照前,即現時索賠的理據薄弱。十天前,工務局表示,該局未發出任何工程准照。

「如果政府有心保護路環的山體,是不會很快批出工程准照。其實,現存的法律法規,還有很多方法去保護。」林翊捷重申,根據《都市建築總章程》第三十八條 E 款,工務局是可以不批准工程准照的。若政府最終發出工程准照的話,有需要要向公眾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