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易中地雷 私隱與公共利益須平衡

2016-05-23

【本報訊】《個人資料保護法》下,市民隨意將有他人肖像的影片或相片上載到社交媒體,但又未經當事人同意,有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在行車紀錄儀、安裝於私人地方但又涉及拍到他人肖像的鏡頭,例如商場、店鋪、大廈平台等,一旦未經當事人同意而公開影片、影像,隨時有機會踩地雷,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肖像權、私隱與公共利益,市民認為要小心平衡,亦有市民以警員執法時,為何警員可以拍攝,但市民不能對警員進行拍攝作為事例,關注私隱與公共利益間如何平衡。

《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超過十年,時事節目澳門論壇昨邀請議員李靜儀、三十行動聯盟會長高岸峰、律師麥興業,探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的必要,以及法律中,市民私隱與公共利益如何取得平衡問題。

現時不少車輛都會安裝行車紀錄儀,由於行車紀錄儀能拍攝到行車期間前方車輛車牌及行人,市民關注到,行車紀錄儀有否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能否上載相關片段到社交網站,分享其他車禍情況。有市民認為,公共利益應大利私人利益,認為行車紀錄儀對駕駛者安全和權益受到保障,不應一刀切限制行車紀綠儀的安裝。麥興業解釋,若相關影像持有人的收集目的並非針對某特定對象,能識別出影片/相片內人士、車輛的公開未獲當事人同意,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若經警方要求提供與案件有關的依據,則可以向警方提供。

另有市民以警員執法可以拍攝市民,例如遊行時,警員可以拍攝市民,但市民不能拍攝警員執法的情況,為何市民權利不能對等。麥興業解釋,警員與市民同樣有肖像權,當市民拍攝警員執勤時,是以特定警員作為拍攝對像,侵犯警員肖像權,但警員拍攝市民遊行,是對遊行活動作拍攝,並非針對特定對像。若警員無正當理由拍攝某位市民,市民可提出訴訟。高岸峰建議,仿傚鄰近地區,警員要對市民拍攝時應先告知市民,減免誤會。

全澳將安裝一千六百二十支天眼,有市民憂慮到天眼與市民私隱問題。高岸峰認同,天眼有一定需要,但應針對交通及治安黑點,拍攝範圍不宜過大,亦要清晰列出攝錄範圍,讓市民清晰,否則會造成限制人身權利,市民二十四小時被天眼監察的白色恐怖。李靜儀提出,要管理關注查閱天眼內容人士的權限,做好管理和執行。

對於修改《個人資料保護法》,麥興業指,若要過度修緊和限制,不如留空間予法律解釋者及執法者。高岸峰建議,應分開市民、政府和私人機構兩方面作出不同力度的修改,市民可以較寬鬆,但市民和機構應嚴謹處罰,以防有機構將個人資料售賣,作商業用途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