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李宗瑞性侵案更一審宣判 判處39年2個月有期徒刑

2017-03-08

【中新社臺北3月7日電】台灣高等法院7日就李宗瑞性侵9名女子案進行更一審宣判,認定李宗瑞犯有8罪,合計判處39年2個月有期徒刑。

綜合中央社、聯合新聞網等台灣媒體報道,李宗瑞2009年起在臺北性侵、偷拍多名女子,2012年案件曝光後,震驚全台。

檢方當初認定,李宗瑞涉嫌性侵包括藝人、女模特等在內約30人,並用攝影機和手機偷拍34名女子,依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起訴李宗瑞,求刑266年6個月,合併執行台灣有期徒刑最高刑度的30年。

其中,李宗瑞涉偷拍性侵5名女子部分,此前已被法院判處20年有期徒刑定案,其已入監服刑;李宗瑞另被控性侵9名女子部分,日前遭台“最高法院”撤銷並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

中央社稱,台灣高等法院7日進行更一審宣判,李宗瑞並未到庭聆判。法院指出,李宗瑞在庭審時就偷拍部分坦承不諱,但聲稱被害人是在意識清醒下同意與他發生關係而不是性侵;法院對其否認部分不予採信。

台灣高等法院最終認定李宗瑞犯7個趁機性交罪、1個強制性交罪,分別判處4年10個月至5年2個月不等刑期,合計39年2個月。

該案還可上訴。台媒稱,若李宗瑞上訴遭台“最高法院”駁回而全案定案,則依法執行上限最高為30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