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仍判賠200萬 郭台銘控『名嘴』妨害名譽案

2017-03-08

【香港中通社3月7日電】臺北消息:台灣商界重量級人物、鴻海董事長郭台銘不滿“名嘴”周玉蔻指他捐3億元(新台幣,下同)政治獻金而求償。二審法院7日認定,周未合理查證,負有過失侵害名譽責任,判應賠償200萬元,並登報道歉。全案還可上訴。

綜合台灣媒體報道,全案緣於臺北市長柯文哲在2015年1月接受電視台專訪,表示選前某企業家拿3億元給他的對手。後來周玉蔻在電視節目爆料,點名郭台銘就是“3億男”,郭台銘向檢方控告周涉妨害名譽,並民事求償千萬。

本案牽扯到政商名人,一審臺北地院曾先後傳喚柯文哲、民進黨立委柯建銘、郭台銘出庭作證。一審在2015年8月底認定,調查結果證明郭台銘未捐款3億元政治獻金給時為臺北市長候選人連勝文,周玉蔻只憑柯文哲轉述對話就爆料,未向相關人士查證,使郭台銘的社會評價受到貶損,應負過失侵害名譽的損害賠償責任,須賠償200萬元並登報道歉。

周玉蔻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郭台銘也提起上訴,要求周應賠償千萬元及到電視台親自朗讀道歉聲明。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並於7日宣判。

二審法院合議庭調查指出,大眾傳播業者應就事實為忠實報導,不得任意基於自身利益、政治立場或其他因素為扭曲、片斷報導、甚或編造、杜撰虛偽情事,周玉蔻從事新聞工作達40年,應知悉甚詳。周言論挾雜其評論,足以貶損郭台銘在社會上的評價,而侵害郭台銘名譽權。

該合議庭表示,審酌原被告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判周玉蔻賠償200萬元,並在4大報及美麗島電子報刊登道歉聲明。全案還可上訴。

另外,此案刑事部分,郭台銘控告周玉蔻涉妨害名譽案件,因郭台銘日前已撤告,檢方已將周玉蔻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