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監察 嚴謹守法

2017-04-17

舉報投訴電話響起,廉政公署職員立即接聽,打電話來的是黃姓市民。

「我想廉署幫幫我。」黃姓市民娓娓道來事情始末:「不久我將往國外工作,因此想把現時使用的手提電話號碼轉給我家人使用,由於電話號碼是用我的名字登記,早前便到電信公司申請轉名,但該公司表示不允許轉名,我曾致電到電信管理的權限部門查詢,獲回覆表示電話號碼是不可轉名。」

「但是,法例規定電信營運商可以將被原用戶終止使用的電話號碼,重新分配予他人使用,而我有些朋友在其他電信公司又可以成功轉名,那究竟可以轉名還是不可轉名?」黃姓市民不解道。

廉署接獲黃姓市民的投訴後,隨即向權限部門了解,部門回覆指,電話碼號依法屬不可移轉的資源,電信營運商原則上不能為市民提供流動電話號碼的轉名服務,相關規定的立法原意是為避免市民將電話號碼當作商品在市場上進行炒賣,從而損害電信市場的健康發展。而法例亦確有規定,當電話號碼的持有人終止使用其電話號碼時,該號碼由原電信營運商收回,再分配給其他客戶使用。而在實務上,部門亦曾向各電信營運商發出指引,要求終止使用的電話號碼需要經過180天的冷凍期後才能再分配給其他客戶使用,以免新客戶受到不必要的來電滋擾,僅少數特殊情況下才可作酌情處理。

但廉署發現,個別電信營運商在冷凍期期間並無問明具體原因下便向客戶表示繳費後即可辦理轉名手續,而部門亦沒有措施核查各電信營運商是否嚴格執行「在特殊情況下可作酌情處理電話號碼冷凍期」的原則,只是被動地待收到投訴,才檢查相關營運商是否落實執行有關原則。

廉署認為,有關部門容許電信營運商對電話號碼冷凍期作酌情處理,但卻沒有切實有效的措施監察各電信營運商的執行,任由電信營運商自行審批及決定,容易出現各施各法的情況。倘若客戶只需繳付手續費便可獲電信營運商即時辦理轉名手續,在實務操作上亦難以杜絕變相炒賣的情況,有違相關規定的立法原意。

經廉署反映情況及陳明立場後,部門接納廉署的意見,隨即要求各電信營運商每月定期向部門報告所有酌情處理電話號碼冷凍期的資料,而部門在收到報告後會對相關資料進行分析,倘發現不當的情況會即時作出跟進。

(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