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熱論 《辱警罪》

2017-04-17

月前,香港「七警案」的判決,引起當地社會極大爭議,有人認為判決合理、彰顯法治,有人則指判刑過重、更批評法官判案偏頗。爭論中,也帶出應否就「辱警罪」立法的熱烈討論,意見同樣呈兩極化。

「七警案」判決惹爭議

香港的警察協會三萬多人集會支持被判刑七名同僚,同時要求政府立法保障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免受侮辱,讓警員執行職務時獲得尊嚴、不受無理羞辱。建制派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支持立法,並考慮以私人修訂條例草案的方式訂立「辱警罪」,但民主黨議員林卓廷就反對立法,認為立法只會加劇社會矛盾。

梁美芬支持「辱警罪」立法

梁美芬指,七警案的判決引起社會關注,民情洶湧,事件背後令人擔憂的問題是日趨緊張的警民關係與惡劣的執法環境。香港貴為法治之都,擁有良好的治安環境,與警隊的專業與效率不無關係。自從佔中之後,不少滋事者認為對警察的羞辱與挑釁是理所當然,反正警隊「有糧出」。一些人已視執法的警務人員為無物,這些侮辱警務人員的行為,與什麼政治完全扯不上關係,滋事者還沾沾自喜,場面令人痛心。

她說,有些人認為,現時已有襲警和阻差辦公等法例保障警隊執法,因此毋須再訂「辱警罪」。但這些條文卻未能向社會發出清晰的信息:任何人不應故意侮辱及挑釁執法人員從而達至犯罪或政治目的。

梁美芬考慮以私人修訂條例草案的方式訂立「辱警罪」,並針對公安條例第17B條作修訂,保障執法人員免受挑釁,讓警務人員有一個受尊重、有尊嚴的環境執法。梁美芬希望「辱警罪」首先起一個阻嚇作用,令公眾特別是年輕人清楚意識到某些行為是不該做的。

林卓廷:立法不能解決本質問題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不贊成任何人對公職人員包括警務人員作出侮辱,但認為訂立侮辱公職人員罪行只會帶來爭議,激化社會矛盾和警民對立,不能在本質上解決問題。他指出,如果有任何人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現行《警隊條例》已有相關條文涵蓋,而《公安條例》內亦有條文針對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所以無須另立新法。他更指出,公職人員的涵蓋範圍太廣,從行政長官、立法會議員、區議員以至各級公務員都屬於公職人員之列,如果市民向公職人員粗言相向便等同觸犯法例,日後官民衝突只會無日無之,他促請警隊高層認清問題根源。

葉劉也潑冷水

葉劉淑儀也不贊成訂立「辱警罪」,她指普通法下不容許以言入罪,再者該法例難在立會通過、又難以檢控及定罪,只會激化矛盾,倒不如政府「鼓勵整個社會提高文明程度,大家都唔好講粗口」。

黎棟國:當局未有立法計劃

保安局局長黎棟國強調,警員及其他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理應受到尊重,留意到社會對訂立此法有兩極化意見,一方面有市民認為近年警員執行職務有困難,另一方面有人擔心立法影響言論自由。當局對「辱警罪」立法與否須作全盤考慮,並持開放態度及探討可行性,但現階段未有立法計劃。

至於侮辱公職人員罪涵蓋範圍會否太大,如警員、區議員、立法會議員,甚至特首都能被界定為公職人員,黎棟國認為可研究執法範圍,清晰的規定有助市民遵守法例;只要避免言語衝突,便能避免肢體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