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榮坤:先決條件社會共識 隔岸看香港應否立「辱警罪」

2017-04-17

香港社會近日就應否制訂「辱警罪」展開熱烈討論。在澳門,曾當警察、現為執業律師的洪榮坤表示,香港應否制訂「辱警罪」,要視乎當地社會情況變化而定,近年香港社會對立情況突顯,大型遊行示威活動頻繁,更轉趨暴力化,示威者對政府的不滿情緒很多時候會發洩在前線警員身上,包括以粗言穢語、侮辱性及挑釁性言詞相向,不斷挑釁前線警員的情緒,執法環境變得惡劣,如這種情況越來越嚴重而未能有效制止的話,就有必要立法。

洪榮坤認為,若要立法,社會共識是先決條件,不過以今日香港社會的對立情況看,社會共識不易找到。但他表示,香港社會也需考慮是否應採取一些辦法保障雙方互相尊重,如不立法,相信將來大型運動挑釁以至暴力場面還會陸續發生,在傳媒直播鏡頭下大家粗口對駡也非好事。不過洪榮坤強調,法律要有公平性,不應單純針對警察而立法,也應同時保障市民。

他指,澳門的相關法律有直得香港參考的地方。澳門的所謂辱警罪其實叫「侮辱罪」,法律並非單純針對警察,而是涵蓋所有公職人員以至全民,只是侮辱對象若是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就屬半公罪;若是市民,則屬私罪。他說,澳門有了「侮辱罪」法律,在大型遊行示威活動中,警民雙方的言語都會變得克制,澳門相關法律也訂得較為和諧及人性化,譬如因受到挑釁而作出一些犯罪行為時,其量刑會從輕,此法律在執行上也沒有引起太大的爭議。

洪榮坤續稱,該法律也非講粗口即控告你,而是會先作出警告,若再講才可控告。不過,若言語中不帶攻擊性或挑釁性,講粗口亦未必構性「侮辱罪」,還要有故意性且故意性強烈才能成立。譬如有些人說話習慣帶些「粗口助語詞」的,這情況不會構成「侮辱罪」。

他認為,香港即使要立法,建議不要以監禁作定罪刑罰,可考慮以緩刑、社會服務令或罰款代替,當然若重犯或屢犯就應採取實質的監禁刑罰,這樣大家會較易接受,也較容易立到法。至於首次觸犯應否留案底?大家可探討。

至於有意見指普通法(海洋法)不以言入罪,故不宜立法。洪榮坤指,其實透過言語可以觸犯很多罪行的,如誹謗、發表的言詞令人聲譽受損、安全受到影響,這些都是所謂的以言語或文字產生的罪行,不論海洋法或大陸法,都是透過立法而去制訂一些法例,如果社會普遍認為有需要立法,在普通法系中也應有技術能夠針對這方面進行立法,如立法會肯針對這方面去做,相信在立法的技術層面上難度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