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刑法典侮辱罪包含辱警

2017-04-17

現行的澳門「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條就有侮辱罪的明文規定,第一款列明:將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事實歸責於他人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又或向他人致以侵犯其名譽或別人對其觀感之言詞者,處最高三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第一百七十六條(等同):以文書、動作、圖像或其他表達方式作出侮辱,等同於口頭作出。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公開):如犯罪係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行為人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

第一百七十八條(加重):如被害人為公務員、教學人員、公共考核員、證人或律師,且係在執行其職務時或因其職務而對之作出,則刑罰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