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突提修訂集會法遊行示威改通知警方

2018-03-03

【本報訊】政府突然提出修法,若是獲得通過,集會、示威發起人不再向民署提交書面告知,而是向治安警察局。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修法只是改變書面告知的程序,沒有其他實質改變,不涉及減低、削弱人權。

按照現行的法律 ──《集會權及示威權》,舉行集會或示威的人士或實體,應以書面形式告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收到告知文件後,須立即知會治安警察局局長。昨午,行政會公布,政府提出修訂《集會權及示威權》。相關法案建議,將民政總署接收告知的職責轉往治安警察局。

在行政會新聞發佈會中,記者提出:今次的法律修訂是本質上的改變,由民事機關接收告知,改為保安機關。也有記者提出,今次修法會否是收緊集會、示威的第一步?

梁慶庭﹕修法為提高履行工作效力非關削人權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回應:「不存在由民事轉到非民事的問題。」又解釋,民署具有管理公共地方的權限,所以,當年立法時提出,集會、示威前應告知民署。相關法律也列出,治安警察局對維持集會、示威的秩序、安全具有職責。今次修法純粹希望提高履行有關工作的效力。

也有記者提出,這次修訂的法律涉及人權,為何事前沒有公開諮詢?梁慶庭表示,今次修法不涉及其他實質的改變,只是遞交告知的程序改變,不涉及減低、削弱人權。

是否以往的集會、示威很混亂、很不安全,所以要修法?梁慶庭對於記者的提問作出回應:「不是這個問題。」並表示,近年,遊行、集會都是依法進行的,政府也按法律規定履行職責。又指出,民署近年已有部份職能移轉到其他部門,這是在檢討後逐步推動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