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的士放蛇條文冇放蛇

2018-05-11

【本報訊】簡稱的士法的《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引入「放蛇」的執法手段備受關注,審議該法案的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坦言,相關條文未表達出「放蛇」的意思,實需政府代表稍後講清楚才再討論,故委會對此暫未有取態。

三常會昨開會續細則審議的士法的第廿四至三十條,包括第廿六條的「公共當局」:一、交局的監察人員及治安警的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均有公共當局的權力;二、為獲得該法律的保護,上款所指的人員在成為該法律所定行政違法行為的受侵害對象時,視為公共當局。

放蛇條文議員理解不了

委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委員對該條文內容的含義不太理解,尤其是第二款,「法律的保護係咩呢?保護有關人員?抑或保護立法精神?或者法律所保障的公共利益?」。

「到底呢條條文係咩意思?」黃顯輝說,按字面理解,就是相關執法人員若被侮辱或毆打,按刑法典規定當受害人係公共當局人員時,有關的刑罰會加重,「係咪咁解?我哋都要問清楚提案人!」。

法律顧問也看不到是關於放蛇

就該條正是政府一直提及的「放蛇」執法條款,黃顯輝笑言,委員會實在看不出有這個意思,「我哋都判斷唔到」,指各委員與顧問們花了許多「心機」了解這條內容,但始終「睇唔到」、「達唔到」有此意思,實需提案的政府來回答。

至於委員會是否認同引入「放蛇」手段,黃顯輝稱,過去該法公開諮詢是有兩派意見,一是很贊成,另一是認為不應以此專門針對嚴重犯罪的手段去處理行政違法行為,而且現行文是否就等同「放蛇」的意思還要了解,故他們還未有所表態。

的士違規上落客要罰三千

會上還對其他條文有疑問待政府解答,如建議由補充法規訂定的士上落客應遵規定,違反罰款三千元的第廿四條,有委員關注是否就硬性規定上落客地方、罰款是針對司機還是乘客。還關注到的士持牌人要為司機的行政違法行為負補充責任的具體是些甚麼、司機不繳罰款是否影響的士牌存續等。

黃補充,由於未能按計劃在昨會議裡完成法案條文首輪討論,他們將爭取在下週三會議完成餘下約十條條文,然後週內把所有問題整理好交政府,再約開會時間,讓政府代表列席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