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80511號
2018年05月11日
星期五
屋字滲漏水問題將納簡易訴訟範圍
2018-05-11
【本報訊】法務局局長劉德學表示,為了儘快藉訴訟程序解決滲漏水問題,政府檢討了《民事訴訟法典》中有關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建議將利益值不超過二十五萬澳門元的案件透過比較簡便的訴訟程序處理並將此建議納入《司法組織網要法》立項內,有關法案的草擬已完成。
議員麥瑞權反映,滲漏水個案中由於住戶不合作,不讓人員入戶檢測及維修,令樓宇滲漏水個案難解決,建議簡化樓宇滲漏水個案程序,加快個案處理。鄭安庭反映,即使目前有滲漏水中心,當法例涉及多個部門時,往往就無法執行,因而令個案走向漫長的訴訟程序。
不少滲漏水個案中由於住戶不配合調查,拒絕入戶調查而令案件拖延,甚至要透過司法程序解決。區錦新及宋碧琪建議,透過適當公權力介入,要求住戶配合檢測人員入戶調查漏水原因。胡祖杰建議,可以參照外地,引入釘契制度,讓居民配合調查工作。又提出,業主應主動驗樓,以免漏水問題日益惡化。
劉德學指,在處理樓宇滲漏水個案的過程中,大部份住戶均願意配合檢測。一旦雙方當事人未能私下協商解決有關問題時,須透過司法途徑解決。為了儘快藉訴訟程序解決滲漏水問題,回應社會的迫切訴求,特區政府檢討了《民事訴訟法典》中有關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建議將利益值不超過二十五萬元的案件透過此較為簡便的訴訟程序處理並將此建議納入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的立法項目內,有關法案的草擬工作已完成。此外,特區政府亦會考慮修改民事訴訟中的輕微民事案件法庭的適用範圍,讓更多利益值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的案件,可循更簡單和快捷的訴訟程序解決爭議;同時亦會進一步完善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保全程序,包括縮短保全程序中由法官所作出的行為期間,從而加快訴訟效率。期望藉以上的修訂建議可令更多涉及民生性質的爭議,包括涉及滲漏水問題但未能入屋查找滲漏水源頭的案件得以盡速審理。他續指,關於《司法組織綱要法》的修法工作,已進入內部立法程序,修訂《民事訴訟法典》的建議方案,特區政府將會諮詢司法機關及法律界的意見,並儘快將有關法案提上立法程序。
對有建議公權力的適當介入,要求住戶讓調查人員入戶調查,劉德學表示,司法搜證調查都要取得司法機關授權方可以進行,考慮到要保護住戶造成的困擾、利益、私隱等,暫未有考慮行政當局可以直接入戶調查。又指,法律不是唯一有效解決手段,特區政府會以審慎的態度進行有關立法研究工作,從不同方面,進一步研究各種可行方案;正如以上所述,除了從法律的層面外,解決滲漏水問題必須多管齊下,特區政府會積極與社會各界共同協力,以有效解決影響民生的滲漏水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