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高雄氣爆案 一審判決 12人獲刑

2018-05-12

【新華社台北5月11日電】(記者陳鍵興、賈釗)針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高雄氣爆案,高雄地方法院11日作出判決,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對12名被告分別處以4年至4年10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2014年7月31日深夜至8月1日淩晨,高雄市區多條街道連續發生可燃氣體外泄引發的爆炸,造成32人死亡、321人受傷和重大財產損失。針對這一事故,檢方調查偵辦後起訴了高雄市政府和兩家涉案企業的人員共12人。

高雄地方法院11日判決,對當時任職於高雄市政府下水道工程處的邱炳文、楊宗仁、趙建喬3人,各處有期徒刑4年10個月;對當時任職於涉案企業華運公司的陳佳亨、黃建發、洪光林3人,各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對當時任職於涉案企業榮化公司的李謀偉、王溪洲、沈銘修、李瑞麟、黃進銘、蔡永堅6人,各處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