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客團火燒車釀26死案 遊覽車公司判賠474萬

2018-05-12

【香港中通社5月11日電】台北消息:大陸旅客團火燒車釀26死案,其中一名被害人家屬向遊覽車公司求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司機利用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益,公司無法證明已盡選任、監督僱員的義務,11日判公司須賠償新台幣474萬餘元。

來自遼寧省的24人旅遊團,2016年7月19日結束8天7夜環台之旅,在搭乘遊覽車前往桃園機場途中,司機蘇明成在車內潑灑汽油縱火,造成車上24名陸客以及台灣導遊、蘇明成共26人全部死亡。其中一名被害者家屬,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遊覽車公司明知蘇明成性格偏激,有危害他人可能性,卻讓他在與同車導遊發生嫌隙後,仍讓他繼續駕駛,未盡作為僱用人的責任,請求賠償。

台北地方法院11日公佈的判決書提到,承審法官認為,駕駛人利用大型交通工具自殺的犯罪並非少見,遊覽車公司應盡力了解司機性格、情緒,但蘇明成與導遊、遊客互動不佳並非偶發事件,卻不見公司考核其是否勝任駕駛。

法官認為,蘇明成利用職務機會不法侵害被害人生命權,遊覽車公司無法舉證已就選任、監督駕駛人盡相當注意義務,判遊覽車公司應賠償精神撫恤金、喪葬費用,合計新台幣474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