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海關提醒旅客攜逾 12萬元現金入境須申報

2018-10-04

【香港中通社10月3日電】綜合香港媒體報道,《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條例)已經在今年7月16日起實施。根據條例,經指明管制站抵達香港的旅客,如管有大量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現金類物品)(即其總值高於12萬港元),須使用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向海關人員作出書面申報。

另外,進口或出口同一批次屬貨物的大量現金類物品,須利用海關網上的“現金類物品申報系統”,預先向海關作出申報。

3日,香港海關助理關長(邊境及港口)何珮珊在記者會上通報,截至9月24日,共收到超過3500份由旅客填寫的申報表,平均每日約50份,海路申報佔64%;而貨運申報表則收到逾2100份,平均每日約29份,空路申報佔85%。何珮珊表示,期內共發出17封書面警告,旅客及貨運分別佔15宗及2宗,涉及9男6女,年齡介乎23至67歲,報稱商人、採購員等,涉及金額為13萬至500萬元。

海關提醒,違反條例者最高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旅客如果初次違反申報或披露的規定,而從未被裁定干犯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罪行,以及其現金類物品並非被合理懷疑是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財產,可透過繳付2000港元,以解除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