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旅館問題解決在望

2010-02-20

多年來,非法旅館問題不但困擾著有關大廈的居民,也困擾著政府官員,對於非法旅館問題的解決,政府總是指法律存在漏洞,雖然成立由多個政府部門組成的聯合小組去打擊,但卻似乎束手無策。這個問題糾纏了多年,政府才於不久前向立法會提交《禁止經營非法旅館》法案,希望堵塞所謂法律漏洞。然而,本月十一日中級法院的一宗有關非法旅館上訴案件的判決,使有關問題出現了戲劇性的轉變。 根據案情,二OO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旅遊局局長簽署了一份通知令,指一個經營者在沒有准照下在住宅單位內非法經營酒店場所,嚴重損害公眾利益,而且有關單位並不具備環境、衛生、清潔及防火安全方面的條件,因此科處立即關閉有關場所並罰款六萬元。不過,有關經營者於同年九月一日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指該法定帶有形式瑕疵、事實前提錯誤及法律前提錯誤。 行政法院主理法官於去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判決,認為有關經營者所進行的是「住宅式民宿」活動,現階段本澳沒有專門法律規範上述活動,因而不能對經營者作出處罰,被訴的旅遊局局長存有錯誤適用法律之瑕疵,因而撤銷有關行政處罰的決定。對此,旅遊局局長不服,於去年七月三日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中級法院於今年二月十一日作出判決,指雖然公寓不可被評定為酒店,但作為現行第一六/九六/M號法令所規定的其中一類酒店場所,其經營必須取決於旅遊局的許可和受該局的監察。判決指原審法官在其判決書內作出的有關只涉及一個獨立單位,情況並不受上述法令規管的斷言,是毫無道理的。中級法院的判決指,在針對涉及私人住宅內經營公寓活動之監管上,並沒有任何法律真空,故旅遊局局長的處罰行為並未帶有法律前提錯誤的瑕疵。並認為原審法官在決定發表其有關「民宿」並不受現行法律監管的法律見解時,作出了有違《民法典》第八條所定的釋法準則之錯誤解釋。因此,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旅遊局局長上訴理由成立,廢止行政法院的判決,並把案件發回行政法院重審。 中級法院的判決使有關非法旅館問題的解決峰迴路轉。從判決也可以看到,政府負責法律範疇的官員與行政法院的主理法官一樣,對於相關法律作了錯誤的見解以致多年來一直認為打擊非法旅館的法律工具不是。好在旅遊局局長勇於挑戰而上升使有關問題的癥結得到解決。 現在,找回了法律工具,政府跨部門工作小組就要行動起來,切實去解決非法旅館的問題,讓有關大廈的居民能「安民」。 另外,既然中級法院的裁決指在涉及私人住宅內經營公寓活動之監管上,並沒有任何法律真空,那麼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禁止經營非法旅館》法案是撤回呢?還是作大幅度修改呢?看來,政府和立法會諸君反而都要大傷腦筋了。 本報記者 郭濟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