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諮委倡增重建競投條件及調查

2010-03-09

【本報訊】舊諮會法制工作小組展開《甄選企業以推動舊區重建工程的公開競投制度》行政法規討論,委員們關注到參與競投之條件和限制,普遍認為應增加規定有關公司需在澳門註冊,更有意見冀擴大資格審查。 工作小組昨舉行本年度第二次會議(見圖),開始討論補充舊區重整法律制度的三份補充性行政法規諮詢稿,在一個半小時裏已完成《競投制度》首章共十四條條文。召集人黃顯輝在閉門會議後總結說,是次會議焦點落在第十一至十三條有關參與競投重建工程公司的障礙、財力及技術能力方面。當中大部份委員認為,投標公司有需要在本澳註冊方可,但強調此措施並非要限制國際集團企業參與,外資只要來澳進行註冊後即合符條件。  

建議增在澳註冊方能投標 黃顯輝(見小圖)透露,有委員建議擴大對競投工程者之審查,應包括至有關公司的主要股東和行政管理領導層成員,因為考慮到重建工程並非一般的「商業行為」,而是涉及特區舊區重整的「公益上的活動」,故應調查的條件範圍實不能與一般的商業角度去執行。  

倡擴大調查至競投公司主要成員 另外,黃顯輝在回應會否提出規定投標公司須聘請本地工人時謂,委員們都希望會有進一步監督措施針對中標企業以及分判承包商,尤其僱用黑工或疑似僱用黑工的情況,這些意見已傳達與當局。 至於是否需對有關條文進行增補或修訂以合符上述建議,他稱跨部門小組人員已將其記錄在案,會再去深化文本,且還有舊區可持續發展工作小組與補償、安置及鼓勵政策工作小組的意見未聽取,相信稍後跨部門小組會決定。法制小組將於四月八日再開會討論。餘下兩個專責小組將就同一法規於下週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