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搜查澳亞到新聞自由

2010-03-31

【本報訊】勞工局在三月十八日進入澳亞衛視巡查,引起多位立法會議員的質問,亦有意見認為巡查行動損害新聞自由。時事評論員譚志強認為,新聞機構在本質上有別於一般場所,當局在突擊巡查前應先秘密申請搜查令,此外,搜查新聞機構可能打擊新聞自由,侵犯公眾人物和市民的私隱。 勞工局進入澳亞衛視巡查「反映澳門法律的不完善」。譚志強一向跟進香港執法部門搜查新聞機構的個案,他向記者介紹,香港在一九九五年通過「釋義及通則條例」,規定政府部門進入新聞機構搜索證據,首先要向法官陳情,法官若認同相關理由,便發出搜查令,才能入內搜查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譚提醒,進入新聞機構搜證是「極之敏感」的。 搜查新聞機構當然有可能直接打擊新聞自由。曾經擔任香港記者協會主席的譚志強解釋,由於新聞媒體經常批評某些政府部門,政府部門有可能「公報私仇」,多次騷擾新聞機構,令其正常運作受到影響。他反問:「如何保證政府部門搜查新聞機構不是為了公報私仇?不是為了損害新聞自由?」 搜查新聞機構更有可能侵犯個人私隱。譚志強指出,基於種種原因,新聞媒體向公眾報道的內容,往往約佔手上資料的二分一,餘下涉及公眾人物或市民的敏感資料,一般存放在新聞機構內。然而,政府部門在搜查中可能「看到不應該看到」的資料,它們更有可能因此被非法外洩,所以,不可能讓調查員大肆搜索。 香港「釋義及通則條例」為保障新聞自由,第八十一至八十八條規限新聞材料的搜查及檢取。然而,勞工局巡查澳亞衛視時,只在特定範圍內檢查身份證明等文件,不涉及其他材料,應否在程序上不如搜查「新聞材料」般嚴格?譚仍然強調:「不能讓他們開先例」,進入新聞機構搜查應該取得法庭搜令,如果容讓行政當局不需法官批准,即是給予機會讓他們濫權。 「澳門官員濫權的情況屢見不鮮。」譚坦言,澳門的不幸是政府要濫權就有很多法律,保護新聞自由的法律則極少。對於搜查工作需要突擊進行,譚志強認為,相關部門作出搜查的決定後,在保密的情況下,可立即向法官申請搜查令,只是多了一個程序而已。他補充,香港設有當值法官,任何時間都可以立即審理申請。 坊間有意見認為,新聞機構與其他機構無異,不應存有「不被入內搜查」的特權。「新聞機構在本質上有別於一般場所。」從事新聞學研究及教育的譚志強稱,新聞機構應該擁有特權,問題在於持有的特權是否合理,會否被新聞機構濫用。相對於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新聞是現代社會的「第四權」,為人民監督政府:「不賦予特權,又如何監督呢?」 「新聞機構擁有特權是天經地義的。」譚認為,新聞機構有特權與另外三權有特權是一樣的:「既要求新聞媒體為民請命,又說媒體的權利應與人民一樣,是否要新聞媒體做老襯?」 譚志強認為,澳亞衛視應與其他本地傳媒機構達致共識,新聞界要團結一致,向特區政府施壓,並游說市民支持新聞界的合理要求,因為「今日可以搜我,明日可以搜你」。此外,譚相信,若這事件在香港發生,四大傳媒工作者的專業組織定會發出聯合聲明。 特首的施政報告提出修訂「出版法」和「廣播法」,坊間擔心政府有意收緊出版和廣播自由。譚志強認為,相關修訂的諮詢期要延長,不能只有三個月,至少要有九個月至一年,而且,整個修訂應該持更開放的方向進行,不應向更封閉、更閉塞的方向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