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00427號
2010年04月27日
星期二
難民身份證
2010-04-27
【特訊】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9/2010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難民身份證規章》的規定,身份證明局向根據第1/2004號法律《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的規定獲難民資格的人士發出難民身份證。申請人為證明其難民資格,須提交難民事務委員會發出的承認其難民地位的文件證明。 難民身份證採用傳統證件方式,不設置晶片,有效期兩年。 難民身份證內載有的資料包括:編號、首次發出日期、本次發出日期、有效期、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高、出生地及性別代號、樣貌、簽名、光學閱讀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