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點之爭 上訴得直

2010-04-30

【本報訊】終審法院昨日裁定澳門博彩、建築業聯合自由工會等在三角花園發起的五一遊行集會的上訴勝訴,民署管委會主席不得以「在同一地點存在其他集會或示威」為由,對上訴人發起的集會和示威作出空間上的限制。 澳門博彩、建築業聯合自由工會與職工民心協進會本月二十日告知民政總署將於五月一日在黑沙環三角花園集會後起步遊行,民政總署以「三角花園已被安排其他居民進行集會遊行活動」為由,要求把遊行的集合地點改為孫中山市政公園正門。 發起遊行團體認為民署的決定不合法,指孫中山市政公園位處邊緣地區,不宜作集合地點,及沒有法律對在同一地方有不同活動同時舉行作出限制,以及在第2/93/M 號法律規範中,民政總署只是一個接收預告的機構,對遊行集會無批准權力,只能按照該法律第6 條和第7 條的規定對遊行集會施加限制。為此,向終院提起上訴。 判決書稱,第2/93/M 號法律沒有把缺乏足夠空間同時進行多項示威活動,作為在空間方面限制行使相關權利的原因。因此,民署不能僅以在同一地點已安排其他集會和示威為由否定上訴人在黑沙環三角花園進行集會和示威的可能性。法律沒有給予民政總署以在所要求的地點存在其他示威或活動為由不允許進行示威或對其作出限制的權限。所以,民署不能根據法律沒有訂定的權力作出決定。 另一方面,面對聚集的人群,法律允許治安警察局的機關以維持公共道路上行人和貨物的良好交通秩序為由,或基於與某些設施維持最起碼距離的公共安全理由對示威作出限制(第2/93/M 號法律第8條)。根據這些規定,警察機關有權對準備在同一地方進行的多項集會或示威活動作出空間上的安排,甚至對作出違反法律的行為,從而偏離原有目的之活動,或出現嚴重和實際地妨礙公共安全或個人權利的自由行使的情況時,中止有關活動 合議庭裁定有關上訴勝訴,撤銷民署作出的行為,其內容載於民政總署在二O一O年四月廿二日發出的第1602/NOEP/GJN/10 號公函,以及裁定不得以在同一地點存在其他集會或示威為由,對上訴人發起的集會和示威作出空間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