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浦縣選民投票罷免被判緩刑人大代表

2010-05-27

【新華社長沙五月二十六日電】(記者明星)記者二十六日從湖南浦縣獲悉,根據浦縣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告,由於米曉東的縣第十五屆人大代表職務已被原選區選民罷免,依據《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米曉東的縣第十五屆人大代表資格終止。湖南省浦網站前不久刊登的這一則公告引起了網民的高度關注。 據了解,該縣一三八選區五十一名選民聯名提出罷免米曉東縣人大代表職務的要求後,六千四百四十四位選民通過「票決」的方式以五千五百三十三票贊成依法罷免了米曉東的縣人大代表職務。 據浦縣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工作人員介紹,自二零零九年以來,米曉東不僅疏於履行代表職責,沒有向人大會議提交反映群眾的呼聲的建議,還因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緩期三年執行,在當地產生了不良的影響。今年三月二十一日,浦縣第一三八選區五十一名選民聯名向該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罷免米曉東該縣第十五屆人大代表職務的要求。 《代表法》第四十條規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一)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內消失後,恢復其執行代表職務,但代表資格終止者除外。」 由於上述條文,對於人大代表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是否暫時停止代表職務,沒有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為,緩刑是指在緩刑考驗期內不執行所判刑罰,因此,被宣告緩刑的,不屬於《代表法》規定的「正在服刑」,不應暫停其執行代表職務。如果不宜繼續擔任代表職務,原選區或者選舉單位可以罷免其代表職務或者勸其提出辭職。 接到選民的書面聯名罷免要求後,浦縣人大常委會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將五十一名選民提出的罷免要求印發給了第一三八選區選民,並向米曉東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有權在選民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四月十五日,浦縣第一三八選區選民以無記名投票的表決方式對米曉東的縣第十五屆人大代表職務進行罷免。據了解,浦縣第一三八選區共有選民七千零三人,其中六千四百四十四位選民參加了投票表決。這一由選民聯名罷免代表案最終以五千五百五十三票贊成、一百五十九票反對、七百三十二票棄權獲得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