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供款人限制不宜過嚴

2010-06-03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細則性討論《社會保障制度》法案第六十三至六十六條條文,委員會建議政府取消對社保供款人,過去三十年每年最少需有一百八十三日在澳的限制,認為不應設過嚴的申請條件。 三常會續討論社保法 第三常設委員會昨邀請社會保障基金和其他部門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就《社會保障制度》第六十三至六十六條條文交換意見。該委員會主席鄭志強會後表示,考慮到要求供款人需要符合過去三十年每年最少需有一百八十三日在澳的限制,紀錄上存在困難,同時認為,不應設過嚴的申請條件,故建議政府取消相關規定。另對於現有供款不足六十期的供款人,當年滿六十五歲時可一次繳清餘下的供款期數金額,並可領取半份養老金。 委員會考慮到部份長者對一次繳清未繳的供款可能存在經濟困難,經社會保障基金審查和批准後,該部份人士最多可分十二期,月供繳清供款,而且,當繳交第一期供款後,即可開始領取半份養老金,讓其有足夠的能力支付往後的供款,但該機制不可濫用。 整份《社會保障制度》法案共有七十八條,立法會主席要求第三常設委員會需於六月七日提交意見書,基於目前尚有十條條文仍未能完成討論,委員會需要申請延期兩個月,完成餘下的條文討論。 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馮炳權對立法會三常的建議,表示將會向政府反映,待政府進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