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僕因公務訴訟後可獲司法援助

2010-06-16

【本報訊】為了向擔任公共職務的人員在因執行公共職務而衍生的司法訴訟中提供司法援助保障,政府提出《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律草案。該法案已在行政會完成討論,將提交立法會審議。 該法案建議的制度適用於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公共部門的工作人員,包括按私法制度聘用者,以及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公共部門指公共行政當局的機關及部門,包括行政長官辦公室、政府主要官員的辦公室及行政輔助部門、自治基金、公務法人、立法會輔助部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及檢察長辦公室。 該法案訂定的司法援助包括三種形式,分別豁免訴訟費用及預付金;支付訴訟費用及預付金;支付在法院的代理費用。 該法案所規定的各種形式的司法援助,不適用於行政上的司法爭訟程序及勞動性質的訴訟程序,但追究非合同民事責任的訴訟除外。 在訴求程序中被宣告為勝訴當事人的司法援助受惠人,以當事人的訴訟費用及職業代理費名義獲償還的款項,須退還澳門特別行政區。 為使有關措施符合擬達致的目的,法案規定,屬下列情況,司法援助的受惠人必須支付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負擔的訴訟費用、預付金,以及退回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負擔的款項﹕ —據確定的司法裁判的結論,導致提起訴訟的行為或事實非因執行公共職務而發生; —根據確定的司法裁判,屬因執行職務時實施犯罪而被判罪; —據確定的司法裁判的結論,屬故意或因嚴重過錯而作出不法行為。 此外,該法案明確規定,作虛假聲明的申請人及簽署有關聲明的人,須就不當結算及支付的款項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負連帶責任,且不影響應負的紀律責任及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