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00702號
2010年07月02日
星期五
央儲提款兩周可批
2010-07-02
【本報訊】政府在今月底將為每名被列入中央公積金確定名單的參與人注入一萬元,作為開戶啟動資金。符合提取款項資格的參與人可從八月份開始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提出款項,九月份就可獲社保基金批出提款申請。
社保昨舉行講解會 社會保障基金昨天下午舉行講解會,向社會服務團體代表介紹有關中央儲蓄制度的提取款項程序和安排(見圖)。據介紹,社保基金在今個月將分別向被列入及不被列入中央公積金確定名單的參與人寄發通知書,今月底將為每名被列入中央公積金確定名單的參與人注入一萬元,作為開戶啟動基金。從八月份開始,符合提取款項資格的參與人可以向社保基金申請提取款項,而九月份就會批出申請。之後,符合資格的參與人每年都可申請一次。社保基金主席馮炳權表示,如果申請人提交的文件齊備,兩星期內就可批出申請。 至於哪類參與人可申請提取公積金款項,據介紹,可以申請提取款項的,包括年滿六十五歲或以上的參與人,以及未滿六十五歲,但因嚴重傷病正負擔或預計須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或者收取社保基金的殘疾恤金超過一年。基於人道或具適當說明的理由,行政長官可酌情許可。
合資格申請人可親身或委託代交資料 提取款項申請手續方面,年滿六十五歲或以上的人士,需要填妥由社保基金會提供的申請表,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澳門幣銀行帳號及水電或電話費單的影印本;未滿六十五歲的人士,提交的文件資料與六十五歲以上人士一樣,但如果是因嚴重傷病正負擔或預計須負擔龐大的醫療開支的人士,則還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可親自遞交或委託他人代交,如代交需在申請表上填寫代交人資料。 獲批准提取公積金款項的人士,可以透過本澳十家銀行轉帳或者由社保基金以支票形式發放。有關人士可以申請提取全部款項或者部分款項。倘若參與人屬「無行為能力人士」,其代領人需親臨社保基金辦理代領有關的支票手續,並需出示或遞交相應的文件。倘若被列入公積金確定名單的參與人在獲分配款項前去世,其個人帳戶的結餘及依法有權收取的款項將計入其遺產內其合法遺產繼承人透過申請可提取該已去世參與人個人帳戶內的款項。 在講解會上,不少與會人士都關注在內地居住的長者和病患者的申請手續,以及建議當局推出便民措施。馮炳權對與會者的問題作了解答,並表示將設公開講座向市民講解有關提取公積金款項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