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曉陽:政改要按基本法

2010-07-14

【本報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澳門基本法委員會主任喬曉陽表示,澳門的政改要按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另外,他對澳門公務員學習基本法提出三條建議,指出要通過學習基本法,加深澳門歷史性轉變的認識、加深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度的認識、加深對澳門特區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認識。 喬曉陽(見圖)昨天在澳門出席「澳門基本法高級研討班」結業典禮暨第二階段開班儀式。他在被記者問及澳門的政改程序是否與香港一樣時表示,澳門的政改要按照澳門基本法。他說,澳門基本法與香港基本法在附件的規定是一樣的,即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兩部基本法的表述都一樣,解釋也是一樣的。 對公務員學習基本法提三建議 在儀式上,喬曉陽作了「深入學習研討基本法,努力提高公務員素質」的演講。他表示,公務員學習基本法,與其他人學習基本法的要求應有所不同。 他的體會是,基本法的內容十分豐富,可以說是「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而作為公務員,學習基本法要避免「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這就不僅要熟悉基本法的規定,還要研究了解為什麼這樣規定,背後的法理是什麼,要站在更高的層面上領會基本法的精神實質。 他對澳門公務員學習基本法,提出三條建議。一是要通過學習基本法,加深對澳門歷史性轉變的認識。他說,澳門回歸祖國就是一個重大的歷史轉變。 他表示,時代的變化,必然帶來觀念、理念的變化。一個政府的施政,要走在時代的前沿,引領社會不斷地發展進步,這就要求作為政府組成人員的公務員敏銳地洞察時代的變化,自覺地改變觀念、理念,樹立與時代相適應的施政理念。具體就澳門來講,就是要加深對澳門歷史性轉變的認識,樹立主人翁意識和歷史責任感,真正建立與「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相適應的施政理念。 他認為,澳門特區政府成立以來,在樹立與「一國兩制」相適應的施政理念方面做得比較好。無論是澳門市政建設、經濟活動,還是居民的工作生活、精神面貌,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澳門的經濟地位和影響力也完全不同於過去,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因此,也可以說,澳門回歸十一年來的發展,就是澳門回歸祖國這一偉大歷史轉變的組成部份。 但他同時也注意到,隨著澳門社會、政治、經濟不斷向前發展,澳門居民對政府的施政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過去幾年澳門特區政府為回應這種訴求,提出要進行法律改革,公共行政改革,要建立和完善處理澳門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事務的各項制度,這些都是富有挑戰性的工作,因為任何改革都涉及「變」與「不變」的問題,涉及各方面的利益,他認為,只有深入認識並且向社會闡明澳門已經發生的歷史性變化,深入分析原有的法律和制度有哪些不適應這一歷史性變化的地方,才能形成一種有利於改革的社會氛圍,才能把這幾項改革工作做好。 二是要通過學習基本法,加深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度的認識。喬曉陽說,要深刻認識到,實行「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實質上是中央對澳門的一種管理方式,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澳門保找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是國家管理中的整體與局部的關係,一般與特殊的關係。加深對澳門特區制度的認識,就是要了解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國家管理制度的一個組成部份,它既有自己的特殊性,又要符合國家管理制度中具有普遍性意義的原則。 他說,概括起來講,國家對澳門特區的基本方針政策全部體現在基本法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度中,國家對澳門特區雖然採用特殊的方式實施管理,但澳門發展與國家的發展是一體的,認識到這一點,無論在制訂政策還是落實政策時,視野就會更加廣闊,為澳門謀劃發展和未來時,辦法也就會更多。 喬曉陽說,三是要通過學習基本法,加深對澳門特區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認識。 他指出,澳門特區政治體制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制度的重要組成部份,依法施政,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要在這個制度規範下施政。 第一,「行政主導」這個概念,可以作為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稱呼。基本法從澳門特區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出發,確立了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權力向行政長官傾斜,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政權機構的設置和運作中處於主導地位。「行政主導」這四個字集中反映了澳門特區政治體制的特點。 第二,澳門特區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是由澳門特區的法律地位和實際情況決定的。他說,由於澳門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授予的,特區政治體制中必須有一個機構廳夠執行基本法、行使高度自治權對中央負責。司法機關實行司法獨立,沒辦法對中央負責,立法機關由不同階層和界別的議員組成,代表不同的利益,也沒有辦法對中央負責,因此,能夠向中央負責的機構只能是行政長官。既然要行政長官對中央負責,就必須賦予其實權,這主要體現在基本法關於行政長官職權的規定。 第三,在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下,正確處理行政、立法和司法之間的關係,就是要求依照基本法來辦事。他說,基本法規定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的關係是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衡的關係,體現了「分權與制衡」。他認為,應從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出發來理解行政、立法和司法之間的關係,而不是簡單從「三權分立」的概念出發來理解這三者之間的關係。